6月15日晚间,滴滴出行官方微博发布公告称,滴滴正式起诉性侵视频表演者及涉黄直播平台星恋直播。滴滴已向北京互联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追究涉黄直播平台和直播制作者、表演参与者的法律责任。此前对于“滴滴司机性侵直播”事件,12日晚间,郑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经查,犯罪嫌疑人车某涛、郜某琦二人系夫妻关系(6月16日澎湃新闻)。
可以说,这起所谓的网约车“迷奸案”一曝光即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并对涉事网约车企业所能提供的安全保障能力高度怀疑。该起事件惊天逆转之后,自然又引起了舆论哗然。涉事行为人及网络平台的“神操作”,既涉嫌违法犯罪,又严重损害被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其理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即便是夫妻二人,其通过互联网直播“强奸现场”的行为,也涉嫌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果行为人传播的淫秽视频达到10个以上的,或者被点击5000次以上的,即可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网络平台明知或应知是淫秽信息而放任其传播的,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或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此外,行为人在直播“强奸”时,向网友介绍其属于滴滴公司网约车司机的做法,无疑将滴滴公司拖入舆论的漩涡,使公众尤其是女性消费者对涉事公司是否能够充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产生合理怀疑。进而严重败坏企业的商业信誉和良好声誉,甚至会导致公众对被害企业的经营能力产生质疑,导致企业的市场份额、美誉度、营收水平严重下降。
根据刑法,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退而言之,即便此事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尚未达到损害商业信誉罪的严重程度,其也将构成民事侵权。根据民法总则,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此事件中,行为人故意捏造“滴滴网约车司机”的身份实施迷奸犯罪,自然给涉事企业的声誉带来极大贬低和损害。
值得说明的是,涉事网络平台除有可能与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还将对行为人的民事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网络平台能够证实其尽到了合理的审核义务,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删除、下架等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
这一引人关注的“网约车司机迷奸案”,行为人的卑劣行径已经严重突破了公序良俗和社会底线。无论是行为人还是网络平台,都难逃其责。对此,理当支持被害企业就其损失向作恶者索赔,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高昂民事赔偿。进而以既打又罚又赔的严厉追责,树立起知廉耻、正风气、守规则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