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发展、网络进步和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一方面,各式各样的推销电话、层出不穷的诈骗信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成为难题。另一方面,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只有在合理流动和使用中才能发挥其价值。过度强调个人信息保护,不利于互联网企业的创新发展和信息自由流动。
如何兼顾产业发展和保障“人的尊严”?刚刚颁布的民法典对此有何回应?司法执法实践中,还需要解决什么问题?
6月20日下午,在中国传媒大学、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的 “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研讨会”上,来自高校、法院、互联网行业的各位专家就民法典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民法典与文化传媒行业发展研讨会
民法典明确区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哈尔滨的王先生发现,使用微视APP时,该APP会获取其微信好友信息并推送好友发布的视频。据此,王先生以侵犯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诉前财产保全的规定作出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在微视APP中使用王先生的微信好友信息,并停止将王先生信息推荐给其他用户。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案件没有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概念作出区分。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但并未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概念作出界定,民法典则是一个突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给出了隐私的定义——隐私既包括“私人生活安宁”,也包含“不愿意让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同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可能破坏他人隐私和隐私权的行为。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管办主任孙铭溪提出,在大数据时代,数字人格更加被重视,以前的司法案例都是把个人信息纳入到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内,但是民法典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相区分,实现了从“一元化”到“二元化”的概念重整。
孙铭溪认为,隐私权更多是精神利益,个人信息兼具人格和财产利益,隐私偏重于消极防御权,个人信息强调个人信息的自决和控制,既包含了隐私期待中拒绝被刻画数字人格的权能,也包含了主动建立数字人设的权能。国家标准中的敏感信息,主要从产业出发,更多关注的是客观风险,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更关注主观意愿,强调不为他人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