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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为揪出学生宿舍里的小偷,最近,山东滨州学院上演了一场采集学生DNA的行动,5000多名本科男生全部被一一采血验DNA.该局宣传科刘姓科长告诉记者,今年以来滨城区已发生了38起学生宿舍盗窃案,涉及资产20余万元。为了“尽快破案,排除学生间误会”,滨城区公安分局决定采取DNA采样的方式,找出犯罪嫌疑人。(10月13日《渤海早报》)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该说为了破案而采血验DNA并非师出无名。但请注意,法律规定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这就意味着,采血破案并不适用于所有案件,更不是在任何情况都可以无条件采用的。
公民有协助破案的义务,但这种“协助”本身很可能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伤害。因此,在权利与义务之间必须要有一个适度的平衡,换言之,就是公权力不得滥用。首先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如果是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不尽快抓捕犯罪嫌疑人,就可能危害社会治安和公众的生命安全,那么出于情势紧迫,警方对涉案范围内的特定人群采取集体验血的方式当然无可非议。但此案仅仅是一起连环校园盗窃案,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侦破难度应该也不大,动用集体采血的手段,就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其次是穷尽一切原则。正如中国政法大学侦查学研究所副所长肖承海所说,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一般要先排查,通过对比和排除,逐渐将范围缩小至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这一个或几个人才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滨城区公安分局DNA采样对象多达5000多人,直接跳过排查阶段,有违程序公正。
报道并未指出警方是否通过“集体采血”抓到了小偷,但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做法倒是验出某些执法部门的“DNA”。警方表示,尽快破案,是为了“排除学生间误会”,这个理由显然很牵强。如果笔者没猜错的话,警方之所以出此下策,真正的原因乃是为了提高破案率。现行考核体制下,“破案率”是一条硬指标,与个人和部门的利益密切相关。公众当然能理解这种政绩焦虑,但结果正义不能以牺牲程序正义为代价。“集体采血”虽然更有利于破案,但如此简单粗暴的办案手法,却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权和隐私权,也容易助长一种懒政思维,任其发展,危害同样不容小觑。
同时验出的,还有学校的“DNA”。大学生还未走向社会,属于弱势群体。学校应当担负起保护学生的重任,对于公权力的过度介入,毫无疑问应该挺身而出。那么,面对警方明显不妥甚至非分的要求,当事学校是否提出过质疑和抗议?从“学生收到通知到采血完毕,大多在一天之内完成”来看,答案显然会让人大失所望。在今天,人们之所以悲叹“大学精神”的流失,大学变得越来越软弱和顺从,难见像蔡元培、梅贻琦、张伯苓等一校之长不计个人得失保护学生的佳话,恐怕也是原因之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