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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在其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网站上发布消息,准备面向社会公开征选本科生招生社会监督员,以参与监督本科生招生工作。(1月22日财新网)
人大推出的社会监督员制度,是迄今我们能观测到的最为大胆之改革,值得喝彩。长期以来,高校招生工作严重依赖于内部监督,虽然校纪委、校监察处或许在严格行使职能,但其仅仅只是学校内部机构,而且级别往往逊于由学校最高领导挂帅的招生委员会,内部监督失效可想而知。在同一考区、统一考试与统一录取制度下,单个学校的内部监督风险不一定立即会暴露为问题,而在没有上级监督的自主招生中,单个学校这些弊端,则可能酝酿成重大问题。人民大学前招生处处长巨额腐败案,就是一例。而人民大学引入社会监督员,就是旨在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以填补内部监督不足之缺陷。
然而,当我们把目光聚焦于“神圣的社会监督员”的选任与职责之时,我们就难对这类“重大改革”再生“喝彩之意”。据报道,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有四:一为听取权,听取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情况汇报;二为要求答复权,对群众反映问题要求学校做出答复;三为旁听权,可旁听有关会议;四为巡视权,可巡视网上录取现场。这四类权中,听取权、旁听权和巡视权,仅只是完成监督的基础信息工程,信息对称虽然至关重要,但却不等于监督权。于内部监督权相较,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权,明显处于“无监无督”的状态。这样“空心化”的外部监督权,根本起不到有效补充与协作内部监督之效。
大凡监督权,必起于监督人选任中的“利益避让”原则,这才是合格的社会监督员之起点。在实际运作中,因考虑到利益关系变动因素,还要设置“监督员回避制度”,凡在被聘任的监督员中临时出现利益冲突之时,任何关系人都可申请该监督员回避。为了做到这一点,监督员选任工作中,越是由独立一方来主持,所选到的监督员的公信力就会越高。人民大学将选任的社会监督员,完全由内部人来选定,这使内部人有“收买”外部人信用的大量机会,导致监督失灵。而从监督权上看,监督权的核心就是对发现问题拥有自主调查与提出处罚建议的权力。没有此权,监督就是一种形式主义。一些陷入丑闻的机构,常推出“社会监督员”来修复形象。这类公关攻势,虽不伤大雅,但依然只是个“花瓶工程”。社会监督员唯有跳出“公关花瓶”,才会真正起到公众所期盼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