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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代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应更给力
//www.workercn.cn2014-04-14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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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西安、吉林等地多家幼儿园违规给孩子喂服处方药物“病毒灵”一事,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最近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已经联合印发了通报,明令禁止擅自给儿童进行群体性预防用药的行为,并已经要求各地加强排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排查结果。这一表态和处理办法,总算给焦灼的舆论降了点温。

    不过,仍令不少人怀疑的是,在那些唯利是图的经营幼儿园的商人眼里,一个通报真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吗?要真正管住那些为了私利竟将幼儿健康当作儿戏的“钱串子”,制止蝇营狗苟行为,或许还是应该借助法治的手段,让法律更加具体明确,使法治更加有力。

    从目前的几起违规喂药事件来看,明显可见法律制度的短板。比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就对这种违规喂药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其第二十一条只是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从这样的条文来看,明显重在对孩子精神层面的保护,对于违规给孩子喂药这样的明显不合情理、伤害效果的显现又较为隐性和长远的行为,没有明确有效的条文来加以约束。如此“牛栏关猫”,如何能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效果?

    对于学校、幼儿园这样的教育机构,也缺乏专门的法律来进行约束。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学校的责任约束,尽管单立了一节“学校保护”,但也只是原则性地提出几个“不得”、“应当”,且都流于宽泛。至于一旦对学生、幼儿造成伤害之后,学校和幼儿园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更是闻所未闻了。难怪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代表提出应该制定学校法呢。其实岂止是学校,幼儿园更不该例外。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必须让法律制度先行,完善国家的教育法律体系。首先就要及时修订教师法。现行教师法是1993年制定的,当时也主要是基于对教师权益的保护,对于教师责任的规定则明显畸轻。如今已经20年过去了,世情国情早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所发生的教师性侵学生或是带学生开房等恶性伤害事件,均可见到教师法对教师行为未能起到约束的作用,更看不到处理的规定。作为有关教师的法律,不仅应该加强对教师权益的保护,而且也要加强对教师责任义务的约束,真正体现出权责对等的原则。

    另外,还当加紧制定目前还不存在的学校法、学前教育法等法律。近几年来,随着各地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口大量向城镇集中,当地的幼儿园供不应求,广州、北京等城市的幼儿园学位更是紧张,于是一些不太正规的幼儿园也适时地适应了市场的需求冒出来,然后就出现不少的虐待儿童的案件。针对中国特殊发展阶段的现实情况,理应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大框架下,对学前教育阶段专门立法,以更加具体而富有针对性的条款,对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以更加有效和有力的保护。

    当然,加强监管,让法律落到实处也显得极为重要。所谓“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如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加强了,特别是监督管理得更加细致了,那些心怀鬼胎、图谋不轨的机构自然也会收敛些。从而换来的,就是少年儿童更多的保护和更加健康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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