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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需要做的,不应是随意设置性别限制,而是要最大程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赋予她们同等的选择权和发展权。
近日,民间公益组织“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今年有71%的“211”高校,在部分专业设置了招生的性别限制,比去年上升了7个百分点;而被列为例外的特殊院校(专业),更成为性别限制的“重灾区”。这些院校(专业),大多偏向于要男生,不少院校还在招生章程中明文写入“不适宜女生报考”等文字。
虽然数据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证实,但是从中反映的高校招生性别偏好的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事实上,从2013年起,教育部便规定,除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招生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但从实际招生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有增无减,不得不令人引为憾事。笔者以为,就女性受教育权而言,我们不仅要形式上的公平,更要实质上的公平。
就在这份报告发布的同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指出中国男女受教育差距明显缩小。其中数据显示,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52.1%和51.6%,已经超过了男生的比例,甚至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也增至36.9%.由此可见,国家在推行性别平等,让更多女性接受教育方面,的确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成绩固然可喜,但是对高考招生中存在的专业报考歧视问题,依然值得我们关注。
从高校角度来看,也许的确考虑到专业的特点,并不适合女性报考,比如艰苦行业类的专业,如采矿、地质、航空、航海等,因为这些专业学习期间就可能需要外出调研,毕业后工作更是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从生理条件来说,相对而言,男性可能更有优势。从保护女性的角度来说,这个考虑似乎也可以理解。但剥夺选择的权利,认为女性不适合这个行业,这显然是一种陈旧的固化思维。事实上,巾帼不让须眉的例子比比皆是,她们在某些艰苦行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取得的成绩,让许多男性望尘莫及。而有些专业,高校只是仅仅考虑性别平衡,就有些过犹不及了。如报告中显示,某校2015年提前批阿拉伯语和马来语专业只招男生,这就显得有点无稽之谈了。我们可以引导和吸引更多的男生来报告该专业,但并不等于就要剥夺女生报考的权利。
其实,除了国家规定的少数特殊院校(专业)外,比如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选择专业的权利,还是要尽可能地还给学生。不能因为人为地认为不合适,或平衡专业性别比例,或按用人单位的要求等,就剥夺了学生选择专业的权利。这不仅违反了《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也违反了我国《宪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权利,不仅是接受教育的权利,更是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这就包括了平等选择专业的权利。
基于目前情况,一方面,对于教育部规定的特殊院校(专业),需要作出必要的论证,进一步让限制报考专业具体化,不应给高校留有太多的模糊空间;另一方面,对于高校专业报考的歧视行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止歧视行为的出现,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追责,同时社会、媒体也要积极参与监督。
笔者以为,高校需要做的,不应是随意设置性别限制,而是要最大程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赋予她们同等的选择权和发展权。如此,女性受教育权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才能走向更高层次的实质公平。 高校需要做的,不应是随意设置性别限制,而是要最大程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赋予她们同等的选择权和发展权。
近日,民间公益组织“妇女传媒监测网络”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今年有71%的“211”高校,在部分专业设置了招生的性别限制,比去年上升了7个百分点;而被列为例外的特殊院校(专业),更成为性别限制的“重灾区”。这些院校(专业),大多偏向于要男生,不少院校还在招生章程中明文写入“不适宜女生报考”等文字。
虽然数据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证实,但是从中反映的高校招生性别偏好的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事实上,从2013年起,教育部便规定,除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招生不得规定男女比例。但从实际招生情况来看,仍然存在这种现象,而且有增无减,不得不令人引为憾事。笔者以为,就女性受教育权而言,我们不仅要形式上的公平,更要实质上的公平。
就在这份报告发布的同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指出中国男女受教育差距明显缩小。其中数据显示,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52.1%和51.6%,已经超过了男生的比例,甚至博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也增至36.9%.由此可见,国家在推行性别平等,让更多女性接受教育方面,的确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成绩固然可喜,但是对高考招生中存在的专业报考歧视问题,依然值得我们关注。
从高校角度来看,也许的确考虑到专业的特点,并不适合女性报考,比如艰苦行业类的专业,如采矿、地质、航空、航海等,因为这些专业学习期间就可能需要外出调研,毕业后工作更是具有很大的挑战性,从生理条件来说,相对而言,男性可能更有优势。从保护女性的角度来说,这个考虑似乎也可以理解。但剥夺选择的权利,认为女性不适合这个行业,这显然是一种陈旧的固化思维。事实上,巾帼不让须眉的例子比比皆是,她们在某些艰苦行业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所取得的成绩,让许多男性望尘莫及。而有些专业,高校只是仅仅考虑性别平衡,就有些过犹不及了。如报告中显示,某校2015年提前批阿拉伯语和马来语专业只招男生,这就显得有点无稽之谈了。我们可以引导和吸引更多的男生来报告该专业,但并不等于就要剥夺女生报考的权利。
其实,除了国家规定的少数特殊院校(专业)外,比如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选择专业的权利,还是要尽可能地还给学生。不能因为人为地认为不合适,或平衡专业性别比例,或按用人单位的要求等,就剥夺了学生选择专业的权利。这不仅违反了《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也违反了我国《宪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具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权利,不仅是接受教育的权利,更是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这就包括了平等选择专业的权利。
基于目前情况,一方面,对于教育部规定的特殊院校(专业),需要作出必要的论证,进一步让限制报考专业具体化,不应给高校留有太多的模糊空间;另一方面,对于高校专业报考的歧视行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止歧视行为的出现,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追责,同时社会、媒体也要积极参与监督。
笔者以为,高校需要做的,不应是随意设置性别限制,而是要最大程度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赋予她们同等的选择权和发展权。如此,女性受教育权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才能走向更高层次的实质公平。(作者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