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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6日,因模仿《喜羊羊与灰太狼》动画片情节,江苏两个孩子被同伴绑在树上点火烧成重伤。日前,被严重烧伤的孩子将点火同伴及动画片制作公司告上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刚刚对此案一审宣判。法院综合案情,确定《喜羊羊与灰太狼》的制作公司,也就是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15%,赔偿原告3万9千多元。(12月18日《中国之声》)
动画片分级亟待推行
“儿童模仿灰太狼烧伤同伴”固然是和动画片本身的暴力情节引导有关,要求动画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也无可厚非,可更关键的问题是,我们的动画片不是自己跑到电视上去的,从制作完成到走上荧幕,是要经过严格审核的,如果说制作公司应该为此担责,那么,审核部门是不是也该为自己的审核不严付出代价?
适当的打斗情节并非绝对不能在动画片中出现,说到底,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动画片中是否应该有暴力、危险情节,更不在于是不是过多,而在于是否有一个规范,规定这些内容究竟应拿给多大的孩子去看。毕竟,对于那些分辨能力极弱的年龄段的孩子来说,或许一个暴力镜头就足以让他们模仿了。说白了,整个事件貌似是动画片制作的问题,实际上指向的却是动画片不分级的现实。
当我们的动画片可以面向所有年龄段的孩子的时候,不是动画片的制作水平有多高,而是审核本身对孩子们的不负责任,出了事儿之后再去追究动画公司的责任,难免让人有一种“喜羊羊”变成了“替罪羊”的感觉。(温国鹏)
剔除动画暴力须借力观众
分析该个案之时,应该厘清两种情形。即动画片暴力画面所带来的影响,其一是有形,如该案中,孩子模仿暴力画面,并带来事实危害。其二便是无形,动画片中的暴力内容在潜移默化中,培植儿童的暴力情绪与倾向。无疑,该案属于第一种。不过,在现实中,更多的情形却是后者。这才是最可怕的、最难防范的,也是难以诉诸法律解决的。
这暴露出我国目前对动画片暴力内容审查机制的缺陷——观众投诉权微弱、无受理观众投诉的制度回馈机制。目前来看,我国对动画片内容的控制,只有两种方式:许可证控制和播出机构的自我审查。这是典型的事前审查,意思是指,如果动画片中充斥暴力、不合规,便不发放动画发行许可证,或者播出机构不予播出。但从目前电视荧屏中充斥的动画暴力来看,这种事前审查显然有局限。因此,剔除动画暴力,不能仅靠事先审查,还必须补充事中审查。而事中审查的发现权,恰恰应该交给观众——由观众来投诉,相关部门启动调查与监督。毕竟动画数量繁多,动画暴力与否,观众才是最有力的“发言人”。(温江桦)
追责灰太狼存多重疑问
关于判决结果,法院判词中给出了必要解释。“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存在暴力画面,误导本案未成年人模仿其情节,导致严重后果……”该推演逻辑貌似严谨,却也不无缺陷。一个自然而然的疑问是,该怎样确认,小孩“烧人”的行为,确系由动画诱导所致?任何犯罪行为都可能存在多元动因。“儿童烧人”事件中,动画误导到底影响几何,理当有专业的鉴定数据支撑,而绝非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或判决者的“想当然”,就可盖棺定论。
除此以外,本案的争议之处仍有不少。比如,若进行司法索赔,是否该由“被误导的放火小孩”出面向动画公司提出赔偿主张更为合适?《喜羊羊与灰太狼》既已通过各种审查,必然已经具备合法身份。如今,又认定其“含有凶杀、暴力内容”,岂非自我否定、前后矛盾?我们有理由呼吁,动画制作者要更加自觉自律,担起更多社会责任,然而与此同时,实现一整套动画审查标准,与现有法律表述更高度的同步,或许同样迫切。(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