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国内首家私人律师服务创新平台“律生活”网站近日正式上线运行,“律生活”将致力打造中国私人律师服务第一品牌。业内人士认为,私人律师的出现会是一件“喜大普奔”的事件,但也有人担心私人律师服务沦为部分有钱人的服务。对私人律师服务这件事,您有何高见?
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
近日,国内首家私人律师服务创新平台“律生活”网站正式运行,致力打造中国私人律师服务第一品牌。律师为“私人”服务一定程度引起了人们的担忧:律师是维护委托人“私”的利益还是法律正确实施的“公”的利益?是唯利是图的商人还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我国对律师的定位经历了一个由“公”到“私”的历史变迁。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中,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1996年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的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飞入寻常百姓家”,有效捍卫当事人个人权利,体现了我国多年来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社会的文明进步。
然而,律师成为“私人”律师的同时,其职责始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在于,依靠委托人代理费谋生的律师,如何衡平委托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果坚持公共利益至上,不对当事人尽职负责,势必失去当事人的信任,没有了律师的立身之本;如果片面强调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而忽视社会公益,又不可避免地沦为“讼师”,受到社会责难。
我国律师多集中在大中型城市,农村等偏远地区律师屈指可数,城市弱势群体、农民等“请不着律师、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等实际,迫使律师必须更好地回应社会的法律需求,审慎处理好“公”与“私”的矛盾,勇于担当自己的社会责任。
在处理委托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上,应通过健全完善律师执业纪律和惩戒规则、行业自律规章等方式,明晰律师权利义务,界定律师对委托人“忠诚义务”的边界,努力实现委托人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在服务对象上,不仅为有支付能力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更应通过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价廉物美的法律服务。在法律产品提供上,不仅要承办标的大、收费高的案件,还要勇于为委托人权利斗争,努力解决拆迁、劳动和突发公共事件领域老百姓关切的问题。此外,还应大力宣传律师的权利义务及执业禁止行为,使公众知晓哪些行为属于律师的不当执业行为,主动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
要正义,还是要利益?“公”与“私”的冲突往往使律师备受煎熬。誉满天下?谤满天下?只有仗剑前行,不让技巧胜过美德,不让利益越过正义,私人律师才会赢得人们的信任和尊重,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徐清)
让一部分人先用起来
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其服务对象是广大的公民,自不待言。不断拓宽服务社会的渠道,是律师在社会转型期谋求自身价值最大化的必然要求。推出私人律师服务,既是法律服务多元化、精细化的体现,也是对公众维护合法权益诉求的积极回应。
新中国恢复律师制度的时间还不算长,随着经济和社会前进的步伐,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公民维权意识的日益高涨,对法律工作提出了越来越强烈的服务要求,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内心能够与此呼应,便体现着法律之于生活实践的意义。
春江水暖鸭先知。如果把律师比作法治航船上的望者,那么,私人律师服务就是一个高高的平台,为律师主动作为找到了一片新天地。相对于公职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而言,私人律师服务可以避开前者存在的单一性、滞后性、随机性的缺陷,突出个别化方案,增强前瞻性应对,让当事人感受到更贴心、更实用的服务质效。
优质应有优价,是价值规律的一种反映。私人律师服务既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一项私人订制的产品,追求超出普通人想象的回报,无可厚非。正如“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样,私人律师服务“让一部分人先用起来”,顺应的是社会发展的方向,惠而不费作为一种期待,或许有那么一天。(杨昌俊)
“私人律师”本是奢侈消费
“私人律师”本是律师服务主业之一,律师服务本非低价消费品,尤其对普通百姓而言还是奢侈消费,“私人律师”服务更是“有钱人”的专属。在西方国家,聘请和拥有私人律师早就是有钱人和身份地位的象征。因此,国内“私人律师”的出现,既非“喜大普奔”那么无厘头的夸张,担心私人律师服务“沦为部分有钱人的服务”更是未免可笑。
律师属于自由职业,虽然有律师法及相关行业要求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但市场经济下,律师业受到的实际监管和约束相当宽松。拿律师参与诉讼的代理费用来说,按律师收费办法计收费用,标准本就不低,超标准收费的现象也不稀奇,因为律师可以与当事人“自由协商”收费。而且,一般是按照涉诉标的额收费,标的额基数越高,收费越多,而无论案件难易和案件代理的质量与结果输赢——尽管这显得不太公平,有违“按劳分配”原则。
律师职业,本质上只是一种自由营生,不是无偿公共产品,不是免费公益,无需拔高,也无需贬低。维护社会正义、为法律代言、为法治奋斗云云,可以要求法官、检察官,但不能苛求律师。因为前者不但是国家公职人员,更是司法者,是“法律的化身”,身份特殊,自然有比常人高得多的职业道德要求,而律师是自由职业,不是“公务员”,只是“个体户”,受人钱财、替人消灾即满足了律师职业伦理要求,替一方当事人说话才是律师的本分,哪怕玩弄诉讼技巧、钻法律空子。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都不过分。
“私人律师”服务的出现,是律师业务发展的正常现象和自然结果,是律师代理服务向市场拓展延升的一种方式,可以广为宣传和营销。但无论是口号漂亮的“律生活”,还是“定制尊严法律生活”,天下都没有免费的午餐,一切都是经营,都建立在收费不低的有偿服务基础上,既不高尚,也不卑劣,该赚钱尽管赚钱,只要取之有道。没有什么值得“喜大普奔”,也无需谈钱色变、忸怩作态。(符向军)
应在法律援助体系上下功夫
“律生活”的出现一定意义上是倒逼国家在法律援助体系上必须下真功夫,否则,普通人将成为法律的旁观者,而没有所有人参与的法治社会,法治终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目前法律普及运用无疑还不够成熟,法律援助也还不够完善,法律意识淡薄成为全民一个缩影。如何真正推动法律的普及,法律意识的缺失成为法律救助体系建设的绊脚石,而这块绊脚石又必须搬掉。“律生活”的出现,无疑提供了一个蓝本,即国家需要反思普通百姓在法律运用过程中如何定位,如何发挥法律援助的问题。
法治社会之下,百姓家家懂法,户户守法应当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当然,老百姓会使用法律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国家应当成为这场活动的主推者,不仅主推,还必须要下大力气。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过程中提高法律公信力,从个案当中推衍正义,在执法过程当中彰显公平,让法律成为生活的信仰和准则。
国家应当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保障普通百姓的法律权益。推动和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建设是法律援助之前提,如何更好地保障受损百姓的合法权益才是整个法律援助体系的重中之重。在提高法律工作者业务水平的同时,还必须强化地方司法行政单位协调配合,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让法律贴近百姓,让法律成为衡量生活、维护权益的准则,使百姓在遇到问题时有寻找的方向,找到方向后又能够获取高质量的法律,这才是法律救助体系发展的方向。(赵德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