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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民政部、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怎么干预?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解释说:“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行政干预的核心就是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1月21日《新京报》)
赞成:保护孩子权益势在必行
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不乏他山之石。曾有报道,13岁荷兰少女劳拉·戴克在父母的支持下,决定驾船独自环游世界,但荷兰社会福利部认为,对于未成年的劳拉,没有能力独自进行这样危险的远航,她父母的赞同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将劳拉的父母告上法庭。当地法院做出裁决,禁止劳拉独自驾船环游世界,还临时剥夺了劳拉父母两个月的监护权,监护权交由荷兰儿童福利部门监管。
而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印度一个5岁男孩,打算用10天时间跑完500公里。然而,正当起跑时,大批警察封锁了长跑线路。他们是接到政府指令,严禁男孩参加这项活动。政府的理由是,让一个孩子去尝试不属于他年龄的生活,是一种极大的摧残。国家可以不要神童,但有责任保护一个孩子的身体健康。
这让我们听来似乎匪夷所思。如有关官员所说,我国立法比较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20日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研讨会上指出,近年来,我国接连发生了“南京饿死女童案”等多起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热点事件,暴露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大缺失。
显然,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作为未成年人,家长是他们的监护人,但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具有兜底责任。当家长失责,而道德已不能制约的时候,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衔接机制,无疑是当务之急,而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更是势在必行。(钱夙伟)
顾虑:切不能误伤孩子及父母
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拥有“天生”的监护权,同时,也是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父母监护“失守”,酿成悲剧,让未成年人权益“沦丧”。转移监护权的司法思考与探索,无疑具备进步意义,值得提醒的是,此举一定要考虑周全、谨慎处置。因为这涉及人的伦理与制度伦理的矛盾。
或许,很多制度都存在着利弊两面,关键在于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监护权的转移,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权益,并且惩戒固有的监护人,这是核心的“利”;与此同时,也隐含着“弊”,那就是对家庭的“破坏”,对亲情的“割裂”,对孩子未来的成长抑或带来负面影响……客观地看,有的父母没有履行好监护义务,并非出于主观,而是客观状况决定的,或是自己身体原因,或是家庭经济条件造成,或是偶发性事件等。“行政与司法相衔接”,一定要“天衣无缝”,眷顾弱者,体现关怀,切不能误伤孩子及其父母。
监护权的剥夺与转移,对未成年人来讲是“一辈子的大事”,对一个家庭来讲更是“天大的事”或是“天塌下来”。鉴于此,在决定转移之前,务必穷尽其他手段,包括现有的法律规则,之后才能考虑转移。如果立法规范与细化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话,也得遵循“穷尽规则”,让转移监护权成为最后的手段、最后的希望、最后的兜底。
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是一项“善制度”,也具备制度公正的禀赋,转移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更悉心地呵护。兴利除弊,从司法的顶层就开始设计,也要从司法的细节得到体现。法律与司法都不能无视“血浓于水”的朴素哲理,未成年的成长环境与权益获得相辅相成,尽管有时会相互矛盾,但法律与司法一定要厘清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只有穷尽之后,“法不容情”才会顺理成章,才会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王旭东)
建议:需摸稳石头再过河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没有做好必要的监护责任,这种事情时有发生,如贵州毕节5名流浪男童躲垃圾箱避寒闷死;如南京2名女童饿死家中,尸体腐烂后才被发现;如贵州男子虐待亲生女儿5年,开水烫头鱼线缝嘴……现实案例让人不忍多看,因为多看一眼,就会多一分绞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显得刻不容缓。
就现实而言,仍然是制度漏洞一箩筐。我国的法律中虽然有“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规定,但现实的执行效果却不甚理想,何也?只因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权在我国的情况是——只要父母不放弃,就没有人能够剥夺。与此同时,社会救助也无能为力——只要孩子的父母还健康,社会福利机构原则上就不会收养。当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与社会救助制度均有“现实瓶颈”,未成年被监护人伤害的事情偶有发生便不难理解了。
如今最高法表示,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这样的举措,让人看得见希望,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不过,因“剥夺孩子父母监护权”兹事体大,且牵一发而动全身,便要摸稳石头再过河。一者,需先完善监护人制度,依照《民法通则》提出的标准,在父母之后,监护权的顺序是祖父母、外祖母、兄、姐和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但如果没有亲属站出来,政府也应有兜底制度,确保为孩子找到一个温馨的“收养家庭”;二者,对收养家庭的后期跟踪调查必须有;三者,社会救济制度不能停滞。
毕竟,剥夺孩子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只是手段,为孩子营造一个更加健康的成长环境才是终极目标,这显然是责任重大的事情,不可盲目,应谋定而后动。那“孩子父母被剥夺监护权”之后的一系列问题,必须有配套的制度设置。如此,才能出台“孩子父母被剥夺监护权”的法律条文,不然对孩子来说,未必是一种保护,也可能是“二次伤害”。(龙敏飞)
建议:要防权力滥用
残害儿童的不称职父母可以被剥夺监护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怎么执法操作呢?接到父母虐待儿童的报警,警察一般都只是说服教育,孩子随后可能会遭遇变本加厉的虐待,直至闹出无可挽回的惨剧。所以,法律亟须明确的首先是底线规则,为人父母者突破了怎样的底线,就应该被剥夺监护权?其次,在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之后,监护权又该如何转移,转移给谁?是暂时转移还是永久转移?
如果撤销了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政府肯定要承担起监护人责任,这个孩子就要由政府来抚养;问题是,政府到底应该怎么养?是进入儿童福利院,还是被亲属收养,或是被其他家庭收养?政府担任监护人以后如何抚养孩子,这个需要有明确的规则。否则,剥夺失职父母的监护权,就有可能会被权力滥用。善意的法条被滥用为恶法的先例太多了,尤其是涉及孩子的问题。
还记得“河北乡政府抱走超生女婴18年,家人寻娃多次挨打”的新闻吗?还记得“陕西富平产科医生私卖婴儿案”吗?如果地方政府有那样的权力,可以随意剥夺某个孩子父母的监护权,并且不受约束地将孩子送给自己想送的人,那这样的权力一定会有沦为恶权的“潜质”,是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的。所以,剥夺失职父母监护权一定要防止权力滥用——既要管虐待儿童的“家务事”,也要防不受约束的权力。
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制定困境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干预政策,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尊重未成年人的选择。除非孩子非常幼小,否则都应该尽量尊重孩子的心愿,而不应该由饱含善意的人们代其做主。当然,就算那些孩子不愿离开父母,也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就可以对其生活困境置之不顾;在此过程中,志愿服务与政府监管,其实同样重要。(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