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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17名驴友私自进入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探险,遇暴雨失联,当地组织上百人,花费十多万元才将17人救出。当地相关机构决定:每名驴友罚款1000元。(10月14日新华网)
另据日前澎湃新闻报道,这些驴友露营所在地位于长滩河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核心区内风景金色非常漂亮,但是很危险,都是大峡谷、原始森林。这片区域还未开放,徒步进入很危险,不允许人员随意进入。”
●三言两语
救援身处险境的“驴友”,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张琪
作为成年人的“驴友”具有独立的、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但应对户外运动等的风险、后果等,具有必要的预判、准备和承受能力,不能把探险当冒险,不能为“追求刺激”而把生命当儿戏。
——邹兰兰
驴友也是纳税人,救援难道还收费?
——赵文杰
无论是政府组织救援,还是民间组织发动,都会造成大量人财物的耗费,或社会公共资源的支出,理应收取一定费用。
——张玮
巨大耗费,凭什么社会“买单”?
——郁伟
强烈支持收费,否则,个别“驴友”更加任性了!而且,是不是这次所谓探险,进入了非开发区?自己违规在先,还要占用公共资源进行社会施救,有什么道理?
——郑大卫
国内驴友无论是专业素质还是道德素质,都不高。
——谢立新
纳税人的钱,应该干吗不应该干吗,我们应该明确起来。
——陆斌
●支持
理应为无谓冒险买单
救援费用十多万,罚款总共一万七,严格地说这根本不算罚款,甚至连分摊搜救费用都谈不上。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这是最基本的社会伦理。遇险事件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无法预见、难以抵御的天灾,另一种是明知是草率行动及可能发生的危险,仍一意孤行最终陷入困境。对无谓冒险,其实不但要承担搜救费用,还应接受经济处罚。这也有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国际惯例。在一些国家,就规定如果求救者是因为违规而遇险,政府会救援但不会给救援费用买单。
为无谓冒险买单,并不只是经济问题,而同样也是一个提醒:挑战自然,挑战自我,以此彰显人的卓越,勇气值得崇尚。但勇气离不开科学态度,离不开理性。明知隐患存在,却还铤而走险,这种盲人骑瞎马一般的所谓探险,已背离了挑战的真义而异化为无知的盲动,本身就是危机四伏。说白了,探险成了“散兵游勇”的即兴之作,无知再加无畏,出事几乎是必然的,不出事倒是侥幸了。这几年从冒险到遇险,驴友探险几成怪圈,教训已太多太多。
任何人都有双重身份,既是“自然人”,又是“社会人”,这决定了他们所做的事,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社会负责。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也必须预见到自己去冒险的地方存在危险性,应该对自己的选择负起责任。而所谓负责,不但指要为无谓冒险付经济代价,更意味着不去无谓冒险。奚旭初
●建议
需要树立规则意识
在户外救援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外或地区,按其惯例或立法,虽然被搜救者一般不会为搜救行动支付额外的报酬,但必须由其或家属担负搜救行动所花费的开销。如台湾《灾害防救法》规定,在禁止进入地区遭遇危险的,获救者在被处新台币5万元至20万元罚款之外,还需自行支付包括救灾器具、车、船、直升机以及救援人员的差旅、劳务等全部费用。此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还有比较完善的保险品种,为户外运动的风险责任“兜底”,比如人身意外险、救援险等。
而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备的户外救援体系,也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和险种来规范户外探险活动及其法律责任、救援费用的承担,让户外运动尤其探险活动处于失范无序状态。长期以来,政府、社会“义无反顾”地对涉险、涉困“驴友”施予援手,造成了极大的公共资源、社会财富支出和耗费,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争议,特别是全国各地时有发生的,因“驴友”违规探险、任性“野游”造成的救援活动耗费,不但被救“驴友”鲜有对救援成本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也鲜见行政处罚责任等,这更是引起公众和舆论的诟病。
因而,及时打上法律补丁,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树立应有的规则体系,改变任性户外探险运动“无法可依”失序无范的局面,并建立相应的保险理赔机制等,对户外运动予以有效规范监管,明晰相应法律责任,合理分配救援成本,都应早日提上议事日程。而广西相关部门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规定,对任性“驴友”每人开出1000元的行政罚单,虽然并未涉及民事救援费用的承担,但也可以说是一个有益的惩戒样本,对户外运动规则的建构,对“驴友”树立应有的规则意识、生命安全与敬畏意识,和对己、对人、对社会的责任意识,都具有积极的现实示范和警示意义。符向军
●提醒
不能没有法律依据
对于驴友遇险救援由谁埋单的问题,也引起了一场争论。绝大部分人的意见是,驴友违规探险,应该能够预见行为的危险,其后果理所当然应该由自己承担,而不能过多占用国家税收和社会资源,因此,公共财政不应为驴友的个人行为埋单。但是,也存在不同观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陷入危险境地,政府有无偿救助的义务,这也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尊重生命权的一种表现。政府管理社会,并不能以责任划分经济负担,即使火灾是由公民自己造成的,政府组织救火还是免费的;政府对于跳楼自杀者救助,事后也并未自杀者付费。
上述两种说法都各有道理,其实背后存在一个“界线”问题。一是,当政府财政富裕时,应该把免费救援作为一项公共服务,而当政府尚不富裕时,对于驴友自己责任造成的救援,是可以向驴友收取全部或部分费用的;二是,政府向公民收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一是法律规定,二是民事合同。两者一个没有,却在搜救后宣布 “收费”,显然理由不足。而且,从合同角度看,如果有收费合同,搜救者也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最终人没救出来,还要不要收费?
所以,对于政府救援驴友的费用埋单问题,现在只有两个处置办法:一是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救助的费用承担办法,政府依法救援,也依法收费或者不收费。二是,在明确政府救援义务的基础上,对违规的驴友依法进行处罚,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这也有点“两笔账分开算”的意思:政府依法承担救援责任,公民依法承担违规责任。殷国安
●延伸
驴友擅闯禁区何时休
每年都会发生驴友擅闯景区禁区、违规探险的情况,结果是涉险之后需要公共部门来营救,不仅要耗费大量的公共资源,而且不管是驴友,还是营救人员,都会面临极大的风险。几年前的黄山大营救,曾牺牲过一名公安警员。历年违规探险活动中,驴友遇难的情况更多。
在公民生命安全面前,不遗余力、不计代价救援,乃是政府责任;然而,政府有救援的责任与义务并不等于所有的被救援者都可以免费。如果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出现危险,甚至不顾危险提示与禁令进入旅游禁区,救援行动结束后,政府即应追究违法旅游探险者的法律责任。在美国,遇险驴友是否需要为救援行动买单,要视驴友在哪个地方、什么时候遇险这些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意外发生在美国任何一个国家公园里面,救援行动则由政府买单。如果求救者违反国家公园规定,如擅闯保护区,政府也会救援,但被救者却必须为救援行动的成本埋单。
政府有救援的责任,公民有遵守法规和秩序的责任;政府不救援要被追究责任,公民不守法也应该被追究责任,如此才公正。那么,每次救援之后,责任问题需要有个说法,这既是对纳税人负责,对后来者也有警示意义。目前各地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抢险救援应急预案体系,一旦出现突发事件,通常都有能力实施有效的公共救援。但对于违规违法、不听劝告的冒险所引发的救援行动,有必要厘清政府公共义务、人道主义、人性关怀与违法责任的概念,人道的归人道,违法责任的归责任——事后依法追究擅闯禁区的法律责任,该拘留的拘留,该索赔的索赔。这个问题上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并经常在旅游界广而告知。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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