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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石川:骗取低保被判刑,可推而广之
//www.workercn.cn2013-11-26来源: 山西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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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蚌埠市蚌山区燕山乡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朱光林,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低保金3万余元。日前,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一些人不该吃低保,却能吃上低保,不外乎两点原因。一种是人情保、关系保。另一种是通过伪造证明和身份骗取低保。无论什么情况,只要是骗保,都应该被处理,对于前者,应该将合谋者一并处理。

    现实中,所谓的处理仅仅止于“吃了我的给我吐出来”,也就是“应退尽退”。这未免太宽容了!吐出来,称不上处罚,连罚酒三杯都算不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试问,那些骗保者情节不可谓不恶劣,有几人被罚款的?实际上,有时连“应退尽退”都做不到,通常只是被发现骗保之后,就取消低保待遇而已。

    骗保,难道不是诈骗吗?对这种行为的宽容,就是纵容,就是慷国家之慨,就是拿纳税人的钱打水漂。遏制骗保,一个是严惩,另一个是预防。一些人之所以能够骗取低保待遇,是因为钻空子,成功钻了空子,是因为有空子可钻。按照民政部的要求,家庭收入是认定低保户的基本条件,家庭财产也要作为重要依据。民政部还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建立核对运行机制,与税务、房地产、社会保险、公积金、车辆、工商、金融等部门协作。诚然,遏制骗保、关系保,除了强化惩处机制,更应该构建防范机制,如果防范不严,或者制度流于形式,骗保、关系保就不可能得到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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