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2013年7月,黄云凌毕业于厦门大学公共管理系,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但工作找了一年,没有任何结果,应聘单位对简历评价很高,却总是在面试后“杳无音讯”。黄云凌怀疑,这一切可能都是因为自己天生左脊柱侧弯(驼背),身高只有1.5米造成。(11月28日 新华网)
黄云凌的担心和怀疑,事实上已经被一些招聘单位用“综合因素考虑不录取”、“形象不佳”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印证。说到底,这是一些单位在招聘工作中,重表而轻里、重貌而轻才等短视的用人观念所造成的,是赤裸裸的就业歧视。
黄云凌并不是第一个有此糟心遭遇的人,而且也恐怕不是最后一个。比如2011年媒体报道的,江苏省海安县白甸镇脊柱畸形的24岁女青年马丽娟,“懂会计、会计算机和平面设计”,但“8年来,跑了4个城市几十家单位”,都被这些单位以‘相貌不佳’为由加以拒绝。而据中国残联相关调查数据显示,70%的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虽然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规中,都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甚至明确规定了“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但在相关违法责任上,法律总体上依然是不够明确的。比如残疾人若遭到就业歧视,招聘单位一般只会给一些“形象不符合要求”“不适合相应岗位工作”等理由,有意地规避歧视的事实,而残疾人除了忍受之外,对此也没有更好的办法。
但如果在一些西方国家,残疾人在就业过程中,如果遭受歧视,是可以依法起诉相关招聘单位的。当然,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也有明确:“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相比于起诉结果和起诉对残疾人等群体的利好而言,我们的情况显然不如一些西方国家。
很明显,我们很有必要在《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条“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相关具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实施细则和办法,明确相应构成歧视残疾人的情况和标准,对残疾人就业歧视说不,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用严明而具体的法律来保护残疾人的人格权、参加社会劳动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