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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经中央纪委督办,对三明市副市长、沙县县委书记陈瑞喜等人接受企业主宴请发生人员醉亡问题,建行沙县支行行长雷炎生等人公款宴请客户并参与高消费娱乐引发人员死亡问题,福建省纪委进行了调查处理,相关人员分别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1月27日新华网)。
在“八项规定”、“反四风”等一系列中央禁令之下,公款大吃大喝等行为有没有完全被遏制住?显然没有。之前,媒体曾报道过隐蔽会所里的吃喝歪风,也曾曝光过“矿泉水瓶装茅台”、“单位食堂奢侈装修”等变相大吃大喝行为;现在看来,喝酒喝到醉死,大概也是大吃大喝行为被曝光的一个重要途径,就像反腐领域中的小偷反腐、情妇反腐一样。
是怎样的大吃大喝,竟然让人醉死?一个县里面的官员而已,吃一餐动辄就是上万元的费用。在这些官员的眼里,所谓“厉行节俭反对浪费”简直就是对牛弹琴。两起醉亡事件都发生在沙县,这大概不会只是偶然的巧合。就在去年,中纪委才刚刚披露过黑龙江省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公款消费致陪酒者醉死的事件。正在“风头”上,沙县官员们为何还如此毫无顾忌?
因为陪酒者醉死,这些官员的海吃海喝行为才被追责;如果没有人醉死,违反中央禁令还会有风险吗?换一种问法也就是:官员需要为公款吃喝付出的代价到底有多大?不得不说,虽然反腐禁令高悬,虽然反腐动作不断,但是真正落实到“以身试法”者身上很少,所谓处罚不过隔靴搔痒而已。党内严重警告、警告、诫勉谈话,都只是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免职,本质上也只是“带薪休假”——说白了,这样的处罚就是“罚酒三杯”。
陪酒者醉死之后,官员所需承担的代价也只是“罚酒三杯”;可以想象,禁令对于官员公款吃喝的约束力究竟有多大。相比陪酒者醉死的极小概率事件,公款吃喝会否仍旧是普遍现象?让人搞不明白的是,“罚酒三杯”式处罚,究竟针对的是陪酒者醉死,还是针对违规公款吃喝?——陪酒者醉死,处罚尚且如此轻微;如果只是浪费纳税人一点钱,没人喝死醉死,是不是根本不用处罚?
有网友问:那些醉死者是不是还要算工伤?这可不是玩笑话,很多类似事件,都是由纳税人负责给死者家属赔偿的。两年前,江西吉安市公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尹某因陪客醉酒当场死亡,吉安市公路局就曾以“人文关怀”的名义赔偿给尹某家属75万余元。那么,沙县这两起醉亡事件中的醉死者,又都是怎么处理的?纳税人是否还是冤大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