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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原副总队长李荣飚涉嫌重大受贿犯罪。李荣飚涉嫌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民爆企业主等人的财物,涉嫌受贿3100万元。(2月27日《新京报》)
李荣飚的受贿,我觉得有点意思的是这样一个细节:“据说,3000多万元贿赂大都是李荣飚自己交代的。他还对办案人员说,把收的贿赂交还后,希望能做回民警。”贪官一旦被查处,总会说出一些感慨之言,最常见的就是 “回家当农民”之类。过去的贪官说愿意回家当农民,只是表达一种愿望,其实他们自己是清楚的,这种愿望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李荣飚就不同了,他好像真的以为,只要把受贿的3100万元都交还后,就可以“做回民警”了,这岂不是痴心妄想、白日做梦?
《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虽然还没审判,但是我们也能预计,按照现在的“行情”,受贿3100万元即使不一定判死刑,但很可能会判处死缓,最起码是无期徒刑。那么,一个被法院判处重刑的罪犯,怎么可能“做回民警”?除非对他免于刑事处分,只进行行政处分,于是开除党籍、撤销职务,才可能保留公职,当个民警。但是,这可能吗?
李荣飚指望“做回民警”,充分说明这个公安厅的副总队长根本不懂刑法,简直是一个法盲。这可能让人难以置信,一个公安干部怎么可能不知道受贿是犯罪?其实,这样的先例也是有的。例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在法庭上曾说:“我其实是个法盲。我最大的懊悔,就是恨自己当省委书记时对法律的无知”,“如果知道是犯罪,我不会置省委书记这个重要职务而不顾”;河南省郑州市政府原正处级调研员毛箭关也说,他是在监狱学了《刑法》,才知道受贿5000元就要追究法律责任,判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看来,不懂《刑法》的官员可能是存在的。所以,建议各级政府要专门组织官员学习《刑法》。
当然,这里不排除另一个原因,李荣飚的不懂法是装疯卖傻。他们过去“不懂法”是因为迷信权力的力量,以为自己违法了也不会被办罪。现在则是用 “不懂法”为自己卸责,让人们觉得它真是无意中犯罪,因而获得同情。其实,官员最后如何判决,与他们是否懂法无关。
李荣飚“做回民警”是肯定不可能了,除非他能“穿越”回到青少年,重新开始新的人生,那就是转世投胎了。这倒让我想起《红楼梦》里智通寺门上的对联:身后有余忘缩手,眼前无路想回头。等到“眼前无路”时想回头,晚了;当初何必在有了死后都花不完的钱还要继续伸手?这才是所有贪官留下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