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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中国劳务派遣工数量激增。目前,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7月1日正式实施,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阅读原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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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级工会积极开展新《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 |
中 工 维 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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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还有两周时,哈尔滨最繁华的中央大街上,一支由省、市、社区三级工会和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干部组成的宣传队,撑起巨幅海报,分发传单手册,解答法律咨询,吸引行人驻足观看。他们身后的商场电子屏滚动播出几个大字——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这是全国各级工会积极开展新《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的一个画面。“普法才能更好地执法”,本着这一理念,各地工会深入企业、社区,以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为重点群体,开展了大范围普法工作。
河北、甘肃通过送法进企业、开展法律咨询、邀请专家解读、组织培训讲座等方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内容。仅河北就举办法律知识培训班21期,集训1215名工会普法骨干。
福建省总工会组成专题调研组,赴省移动、邮政等使用劳务派遣工数量较多的用工企业,实地了解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分发法律单行本,面对面宣讲《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公司资质、使用劳动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同工同酬、违法惩戒等方面新的规定。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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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有啥疑问 半数网友关心新政咋落地 |
中 工 维 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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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河青自媒体成员@雨:
我就是大家所说的“临时工”,有个很洋气的名字叫“劳务派遣工”。正式工是四险一金,我们“临时工”只有养老金。对于新规规定的同薪同酬,是所有的福利待遇都一样吗?
答:薪酬体系相同而非工资一样。
“我先纠正一下,‘临时工’的提法不准确。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临时工’在劳动保障法规中已经不存在了。所有用工由劳动合同来规范,由劳动保障法规来调整。”河北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王学杰说。“同酬”应该包括工资收入、非货币的福利、社会保险三部分。确切地说,同工同酬应当是同一个岗位,同样的劳动分配办法,同样的薪酬体系。阅读原文
问:河青自媒体成员@大婷子:
最关心的问题是新规定实施后,如果单位不按规定执行会有什么惩罚措施,而且也没有办法举报啊?
答:劳动者要勇于投诉维权
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院院长侯振勇表示,临时性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不超过6个月”。如果该单位出现了违反规定的情况,人社部门可以给予经济处罚。劳动者也要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遭遇违法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院举报投诉。“目前劳务派遣领域出现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工伤、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和要求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等几类。”侯振勇说,新劳动法修订案实施后,企业和员工都会有一定适应期,也许到12月份左右,同工同酬劳动争议的案件也会出现。阅读原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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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整顿劳务派遣用工要痛下决心 不能放任自流
7月1日是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第一天。从媒体报道中不难看到,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劳动者在欢欣的期待中依然夹杂着“落实的担忧”——因为,新《劳动合同法》剑指劳务派遣被滥用现状,在贯彻施行中必然会遭遇较大的阻力,毕竟许多用人单位尝到了劳务派遣低成本的甜头。这样的担忧绝非空穴来风。事实上,早在2004年底《劳动合同法》起草工作一正式启动,劳务派遣便成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至于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围绕劳务派遣规制问题所出现的各方意见对抗之激烈、立场对峙之鲜明、阵营对立之清晰,更是给人们留下难以抹去的深刻记忆。阅读原文 |
兑现同工同酬关键在法律落地
“同工同酬”是新《劳动合同法》的最大亮点。对此,曾参与修法的全国总工会有关人士表示,法律中对“同工同酬”的表述体现了国家和立法部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决心,体现了捍卫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但要让这一权利不仅限于“看上去很美”,需要完善配套规定,抓住法律落地的“牛鼻子”。“时下,劳务派遣工成了‘临时’和‘廉价’的代名词。”全总法律工作部劳动争议处理处处长黄龙在调研中发现,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现象十分普遍,多数企业对劳务派遣工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使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与“正式工”相差较大。阅读原文 |
新版《劳动合同法》能消除用工歧视吗?
7月1日,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行,人称新版《劳动合同法》。新版《劳动合同法》所增添的内容,全都是针对劳务派遣制度的,旨在纠正被滥用的劳务派遣制度所造成的劳动用工歧视,这无疑给劳务工带来了“公平公正”的希望,不少地方的工会借此大张旗鼓地宣传新版《劳动合同法》。法律需要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才具有可操作性。人们的目光几乎都盯在了劳务工与合同工“同工同酬”上,但稍加分析会发现,用工制度不同要做到同工同酬还真的很难。阅读原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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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解读:派遣工与用人单位职工同工同酬 |
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劳动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性用工形式。二是细化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之“三性”要件,从法律上厘清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或情形,明确了“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是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所占比例上限规定,即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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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用人单位应尽快转变观念、规范用工行为 |
新法实施后,由劳务派遣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有可能呈攀升态势。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该修正案严格限制劳务派遣岗位及数量,更多的被派遣劳动者将成为原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享有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方面应有的待遇,以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二是被派遣劳动者将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同工同酬的待遇,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同时,对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来说,在法律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严格限制的情况下,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的小规模劳务派遣单位将逐渐被淘汰,用工单位的用工方式有可能会从人员外包向业务外包转变;同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可能因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理解不一致而引发争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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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修改 剑指滥用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在该法2008年实施后,大量劳务派遣突破了“三性”规定,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据全国总工会测算,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
“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里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在26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乌日图向大会作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发出警告:如不尽快解决劳务派遣带来的问题,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阅读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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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核心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着手修改已实施4年半的《劳动合同法》。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核心内容是:
一、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二、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三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四、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阅读原文 |
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焦点
一、临时性岗位禁超6个月。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于劳务派遣的岗位性质,现行《劳动合同法》做出上述原则性规定。但由于未明确限定何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说,一些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导致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
二、约定薪酬须符合“同工同酬”。
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多数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社保标准和分配办法。阅读原文 | |
名词解释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阅读原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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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审议重点:劳务派遣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12月24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继续审议,这是继6月份第一次审议后再次审议该草案。今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指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适用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成为用工主渠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说:规范劳务派遣最重要的是要落实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二审草案增加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阅读原文 |
劳务派遣被滥用 最核心的问题是同工不同酬
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同工同酬”以及“辅助性”的含义、建立劳务派遣单位保证金制度等核心内容,被多位常委委员热议。
陈斯喜委员说:“劳务派遣被滥用,最核心的问题是同工不同酬,如果同工同酬问题解决了,就无所谓滥用不滥用了。”
田玉科委员认为,被派遣劳动者除了同工不同酬外,最大的差别就是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她建议应该加以明确规定。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殿贵同时也是一家有1万多人企业的厂长,他举例说,一个女同志,55岁退休,53岁时调到扫地岗位,但她有工龄、工资、各种补贴。“但这时,来了一派遣工,两个人一聊,说你拿3000多元,我2000多元,拿着法律就来告,说同样扫地为啥我比他差1000元?”王殿贵发出疑问:这个钱差在哪?阅读原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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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劳务派遣考验立法智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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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应同工同酬
首次被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作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多数企业对本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不同的工资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有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企业福利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差距较大。为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草案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的规定。阅读原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