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答:随着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产业结构和职工队伍构成都发生了新变化,工会工作的对象日益扩大,对工会工作和工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使工会工作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有必要对现行的《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修改。此次提交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共有31处修改。其中: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
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是如何完善工会组织的维护职能的?
答:《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工会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能。
一是从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方面。
二是提出工会法律服务机构建设的新要求。
三是强化工会基层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职责。
四是体现了工会组织和工人阶级的团结友爱精神。
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如何加强基层组织领导体制建设的?
答:根据《中国工会统计年报》,到2012年9月,全国40466家乡镇(街道)中,已建立总工会达到13489家,占乡镇(街道)数的33.33%。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在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后,增写了“具备条件的,建立总工会”。
问:《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中如何强化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的?
答:《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保护工会资产不受损害,促进工会资产保值增值。”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条规定:“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在不得随意改变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的基础上,增加了“产权关系”的内容。这一规定为依法保护工会资产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营造工会资产监管的良好环境,加强工会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