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休假参照一胎 维权找劳动部门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最近一期发布的统计数据,从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公布"单独二孩"政策后,截止到今年5月底,共出生了49892名二宝,而这些生二宝的妈妈们,近一半的人年龄在30至34周岁之间,二宝的生育年龄普遍比生一宝的年龄大。
那么,生二胎到底能不能休哺乳假呢?记者随机询问了一些单位的情况,发现不少单位普遍存在这样一个倾向:二胎的哺乳假与一胎相比明显缩水,有的单位甚至干脆不允许休哺乳假。 更让这些休不成哺乳假的妈妈们困惑的是,她们遇上这种情况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来维权? 记者代林女士咨询了一圈,发现确实是个问题。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的回复是:他们负责制定"单独二孩"的政策,没有执法权。不过从理论上来说,我省不需要专门就二孩的哺乳假再出台一个政策,只要是符合国家政策出生的二胎,女方就可以按照一胎享受同等待遇。 杭州市妇联的回复是:家庭暴力什么的他们能管,生孩子休哺乳假的问题,他们真心管不了。 记者又找到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工伤和生育保险相关处室问了一圈后,均表示这不归他们管辖范围。
最终,记者拨通了浙江省劳动保障咨询中心的电话,1010号咨询员表示:哺乳假并不是国家强制规定要休的,但是有条件的单位应当给产妇安排哺乳假,假期的时间二胎和一胎没有区别,一般要安排到孩子满周岁为止。没条件的单位无法安排哺乳假的,应当每天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假。如果职工遭遇这方面的问题,建议到单位所在的劳动部门投诉维权。 >>>详细
19%受访者特殊阶段待遇受影响
就女职工"四期"保护而言,除了在特殊期享受从事不损害健康的工作以外,在生育以后能否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回到工资待遇同等的岗位被国际社会视为女职工社会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上海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调查显示,受访职工中81%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没有经历过诸如工资待遇降低、职位晋升受影响、被单位辞退或被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待遇变化。但仍有19%的女职工在特殊阶段相应待遇遭受影响,如9.1%的女职工工资待遇被降,约4.7%的女职工认为由于怀孕、生育、哺乳原因影响到职位晋升,4.7%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被解除了劳动或聘用合同,0.2%的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被单位辞退。
大部分受访者不请哺乳假
在产假执行方面,98%的女职工生育期间都较好地享受了法定产假。
但在哺乳假方面,情况却又有所不同。哺乳假是对于生育以后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回到工作岗位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休假待遇,也是对于女职工本人及其婴儿健康保护的重要措施。调查显示,约有18.9%的女职工经单位批准并享受了哺乳假。而对于哺乳假这项福利,女职工也有其基于自身状况的价值判断:55.9%的女职工认为没有申请哺乳假的需要;认为经济损失太大和害怕丢失岗位而没有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比例分别为13.7%和7.3%。
还有4.2%女职工本人申请过,但单位没有予以批准。
以往标"已婚已育" 现在要"已婚已二胎"
在调查发现,优先考虑"已婚已育"的女性成为不少中小企业在招聘女性求职者时的"潜规则"。"今天是研究生专场,刚走出校门的学生脸皮薄,所以我们没在招聘启事的岗位要求里直接写明'已婚已育',但社会招聘时,我们都会注明的。"一家企业的招聘人员说的直言不讳,"而且现在二胎政策都落地了,我们以往标注的'已婚已育',现在都会'升级'成标注'已婚、已二胎'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