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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在强化裁判公正性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上,除了必须守住“底线”,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外,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要切实排除各种形式的权力干预、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尽力利用制度的力量维护司法权威
公开透明是检验司法公正的手段,也是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接受民众监督的重要途径。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排除权力、金钱等一切法外因素干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意见》是对现行宪法法律所确立的“公开审判”、“独立审判”原则的再一次重申,也是在新的复杂司法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进一步排除外界干扰、保持司法公正和廉洁措施的又一次总结与提升。
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强化裁判公正性和提升司法公信力上,除了必须守住“底线”,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之外,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要切实排除各种形式的权力干预、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尽力利用制度的力量维护司法权威。而在这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将司法权行使的过程予以透明,将权力等法外因素的干扰予以公开,则是一剂“良药”。
早在几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发布过《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情况,切实保护公众的知情监督权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过问案件”现象依然存在,过问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干扰的借口,已经成为长期困扰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一个顽症。
从现象上观察,既然个别领导是过问而不是说情,自然会有各自“合理”的理由,比如群众来信、舆论关注、案件重大敏感或者事关地方大局等。因此,法院如何处理此类领导关切的“过问”,就不是一个单纯办案技巧问题,有时关系到是否尊重上级或者地方党政领导、是否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是否愿意虚心接受监督这样的问题。由此,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法院的领导常常不敢怠慢,会作出专门批示,要求案件承办法官给予特别关注,甚至纳入内部“督办”程序,在裁判结果下达之前口头或者书面报告过问领导,甚至听取他们的意见。
实践中,有些党政领导的过问会让受案法院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于公于私难以分清,案件处理结果是否真能使领导或人民满意,确实令人颇为劳神。更有甚者,不少地方领导的过问还不落笔墨,具体指示不留痕迹,最后案件出了差错,审案法官需要承担责任、终身负责,甚至染上徇私的嫌疑,而有关领导或组织却安然无事。
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规定要建立健全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开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人民法院接受监督情况,就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其本质依然是实现司法公正。
我们认为,对于可能影响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干扰行为,不管来自何方,也不论借用怎样的名义,都应当态度坚决地予以反对和抵制。各级党政领导更应当成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恪守法治原则的楷模。当具体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尤其是诉讼程序后,党政机关和领导有责任率先垂范,做到不过问案件、不干涉审判,以确保法院依法、独立、不受影响地进行公正审判。而当出现过问情况时,相关法院不仅应当依照《规定》如实进行登记,更有义务予以定期通报和公开,也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坚决排除。只有这样,才能使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行为真正被晒在充足的阳光之下。
前不久,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性意见,“两高”也纷纷出台文件强调办案质量必须责任到人、终身负责。作为案件“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更应当把明确责任和职责透明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抵制地方、部门保护主义,排除法外因素干扰,使审判活动更加透明、司法公信更加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