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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一辆皮卡车撞伤过路老者,司机下车查探后没有施救,而是返回驾驶室,点火、启动、掉头,车辆第二次从老者身上碾轧过去……被撞老人身亡,驾驶车辆的大学生张庆达被捕归案,这起在嘉峪关上演的“药家鑫”案,轰动当地。(2月26日《北京晨报》
尽管有了“药家鑫”案的极端先例警戒世人,但掉头对伤者进行二次碾轧惨剧却仍时有发生。作恶者在生命面前没有人性的悲悯,属于彻底泯灭人性,自当受到法律严惩。
从法律层面来说,车祸伤人和故意致人死亡,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前者属于无意之过,后者则是故意杀人。在具体的处罚上,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天壤之别。同时,从经济赔偿来看,行内人士也早就做过精确的计算,大约95%的交通事故,撞伤远比撞死要赔偿得少。即便遇到“撞伤赔付多过撞死”的情况,车主也有其他化解风险的途径,比如购买商业保险等。如此看来,这其间除了人性的泯灭之外,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是多么可怕。
然而仅仅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吗?问题远非如此简单。假若这次不是现场做得太假,能否现出原形?可见侥幸心理也占很大因素。另外,在车主的利益盘算和成本计算中,除了“撞伤赔付多过撞死”的考量之外,还包括对后续麻烦的顾虑。因为很多后续成本,其实并不在法律的考虑范畴之内。如何从法律的层面,免去其被纠缠的恐惧,也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人总是趋利避害的,如果这样的恶性案例仅仅是个案,还不足以说明什么。问题在于,有越来越多的案例发生,其背后的社会环境就需要考虑。现有的法律还存在很大不足,未能将“以人为本”的理念上演到极致。如何在现有的商业险和强制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国家赔偿基金,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对超过赔偿能力的部分给予补助,以减轻其对后果的心理压力,以制度的人性去唤醒民众的人性,也不失为成熟治理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