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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那些习惯性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员,要坚决惩处,绝不容情,不能任其产生某种程度的“信息共振”,必须以严厉的惩处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胡印斌
3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通报了3月14日春熙路恐慌事件相关情况,对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李某某、谢某某和陈某某依法进行了处理。警方表示,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不信谣、不传谣,对出现的各类危害信息要判明情况,安全有序规避,不要惊慌失措(3月16日四川新闻网)。
这一通报一经公开发布,迅速引起两方面的强烈回应。很多网友对此表示理解,认为对于不负责任的造谣、传谣者就应该严肃查处,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也有一些网友则表示不理解,认为在信息尚不明确的情形下,要求民众不信谣、不传谣,并不容易。
实际上,几乎每一次涉及警方对类似事件的处置,都可能形成这样截然相反的两个舆论场。这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一种社会共识的形成,即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十分艰难。因此,欲求类似严厉惩处行为真正在社会上产生实效,还需要从认识层面真正搞清楚这样做的根源。
不负责任地编造、传播谣言究竟有多大危害?其一,骤然爆发的谣言,会在一个极短的时间内产生爆炸性后果,并使得恐慌弥漫、人群盲动,从而导致民众利益受损、社会失序。特别是经由快捷的网络社交媒体传播,这种破坏力会被迅速放大。其二,只讲述“有什么事情发生”的造谣、传谣,只能加剧社会公众的焦虑、烦躁和不安,一旦演变为街头行动,必然引发公共生活的极大混乱。
此外,社会公众之所以相信谣言并传播谣言,也与时下公共机构反应迟缓,甚至有意无意遮掩、过滤一些负面信息有关。只要是被认定是不合适的信息,往往很难真正传播出去。即便勉强发布,也慢了好几拍,成了马后炮,时过境迁,很难纾解民众情绪。既然大道不彰,民众当然只能去选择性地相信小道消息,这也是谣言能够有生命力的一个原因。
也因此,若想真正杜绝谣言,必须从源头做起。一方面,对于那些习惯性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员,要坚决惩处,绝不容情,不能任其产生某种程度的“信息共振”,必须以严厉的惩处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另一方面,还要以更及时、更准确、更完整的信息发布,与造谣、传谣者争夺话语权。但凡遇到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关方面应该主动发声,发出真实的声音,而不是装聋作哑、傲慢僵硬、不以为然。现实的情形是,你不说,并不意味着别人不会说;你不说真实的情况,并不意味着别人不会说虚假的信息。真相缺席,只能听任谣言横飞。
当然,在涉及到公共安全、基本民生等方面,并不仅仅是一个信息传播的问题,还存在一个治理积极性以及治理效果的问题。比如,西安有幼儿园长期给孩子服用处方药病毒灵,即是一例,若不从监管上发力,只是披露一些信息,恐怕很难真正消除民众的恐慌和愤怒。
唯有这样多措并举,方才有可能打通两个舆论场,挤压并消弭谣言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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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传谣德法不容
对于造谣之人而言,法律的问责和道德的谴责是应有之义。将公民个体置于公共秩序中,理应遵守法律规则和道德底线,不能只图一时之快,而忽略了自身本该承担的责任。在这方面,人群逃散事件中的涉事人员,正是遗忘了对德法的双重考量。诚然,相关部门已经对涉事人员进行了依法处理,法律层面的苛责已然到位。但是,需要我们反思的还有公民道德层面的认知和自律。通过道德引导和说教,让公民个体认识到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良知,铲除谣言滋生和蔓延的土壤,才是治本之策。
山东 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