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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广州出台的《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申请或举荐时限、保障、奖励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见义勇为的奖励标准为1万元到100万元,事迹特别突出、影响特别巨大的,还会酌情增加抚恤慰问奖金。办法同时规定,保安员、辅警等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
多年以来,“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是许多地方认定见义勇为的先决条件。将前两项排除在外,社会观点比较统一,但对于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能否认定见义勇为,一直争议不断。一些人认为,约定的义务只要不违法即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天经地义,与见义勇为无关。
事实上,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有本质区别。法定义务是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 比如,人民警察法就规定了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约定义务则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合意而产生的,不履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并不具有强制性。
打个比方,同样是面对穷凶极恶的歹徒,警察不挺身而出,可能将被追责,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而换做保安、治安联防员等群体,其并不具有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哪怕是“临阵退缩”可能只会丢饭碗。反之,如果后者积极抢险救人或者与行凶之人搏斗,他们的崇高行为则应该受到褒奖。
广州此次将负有约定义务的人员也纳入见义勇为奖励范畴,某种角度上也是一种纠偏。既然约定义务不具有强制性,就更应该在道德层面加以引导。这既能激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又能推动相关从业者忠于职守,履行约定义务,从而实现二者的相互促进。
应该注意的是,目前认定见义勇为尚缺乏统一规定,各省市自行制定办法,难免存在标准不一的情况。同样的行为,在广州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而在其他一些地方或许就不行。这样的尴尬局面应该尽快改变。
2017年3月,公安部曾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至今未见下文。在为广州出台见义勇为新规点赞的同时,人们更期待有关部门加快立法步伐,统一规范和标准,确保见义勇为认定的权威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