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社评】
原标题:连续提交提案,两年关注中的变与不变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郭振纲
提案聚焦点的变化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进程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样的变化体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从表象层面向纵深发展的逻辑演进,也体现了从面对具体问题向探寻破解问题根源的一种努力。
据3月5日《工人日报》报道,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在今年提交的《关于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促进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提案》中,建议从完善法律制度、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出台各地配套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这是继去年总工会界别提交《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后,今年又一次将关注的目光聚焦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其中的变与不变,蕴含深意。
对比两份提案,同一主题,不变的是委员们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关注;变化的是提案的关注点和侧重点。去年的提案在分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具体困局后,提出将其从“困在系统里”解放出来;今年的提案则在总结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已有成效的基础上,将焦点放在建议出台与新业态形势相适应的法律规定层面,建议修改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无疑,提案聚焦点的变化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进程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样,持续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少代表委员,其议案提案也有相似的变化。今年,一些代表委员不约而同地将关注点聚焦于从立法层面破解普遍性问题。有的委员建议从法律上厘清劳动者身份问题;有的委员建议修改法律制度,明确劳动者、劳动关系等基本概念;有的代表通过分析新就业形态和传统就业模式的区别,在议案中提出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新型劳动法律制度。
这样的变化体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从表象层面向纵深发展的逻辑演进,也体现了从面对具体问题向探寻破解问题根源的一种努力。
近年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具体问题、表象化问题逐步厘清,各地实践中也逐步总结出一些较为清晰的解决路径。2021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意见,从劳动关系的认定、算法控制的限制、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等方面,着力破解短板问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困局有了一定突破。各级工会从创新建会入会方式与途径等方面入手,给出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更有操作性的方案,且积极推动落实。与此同时,随着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困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深层次因素也得到了进一步厘清。
上述成效的取得,为探索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终极方案,即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奠定了更扎实的基础。
必须承认,破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面临复杂的现实困境。其中,依托现行劳动法律对劳动者给予法律保护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恰恰在劳动关系认定这个基础性环节遇到了障碍,其权益保障面临新的难题。而要破解法律保护不足的难题,或是修改现行劳动法律、将他们包容在内,或是单独制定适用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法规。
无论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还是修订现行法律,都需要时间,都需要广泛调研、分析问题,实践先行、形成基础,厘清法律关系、取得社会共识,起草法律草案、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相关环节一个也不能少。
事实上,相关准备工作已经起步。有关部委去年出台的相关意见和一些地方的配套措施正在落实,某种程度上是在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试水”;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不断突破旧框框,形成新裁判理念,从司法实务实践方面为相关立法提供支撑。这些都在为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新型劳动法律制度一步步打基础、聚共识。
期待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为制定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新型劳动法律制度提供更大的助力,期盼立法机构从议案提案中汲取养分,尽快制定或修订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吃下“定心丸”,在法律层面护佑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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