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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违法未处理而没有办成车辆年检,湖南长沙市民黄平国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此前,黄平国的车辆年检合格,当他到车管所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却被告知车辆有违法记录,必须交清罚款才能拿到合格标志。协调无果后,黄平国诉诸法律。当地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见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
乍一看,黄平国简直是无理取闹,这个官司他输定了,可我看未必。因为,2011年4月,武汉市民黄志宏基于同样原因起诉车管所,当地两级法院均判车管所败诉;2010年2月,武汉的陈先生以同样缘由状告车管所,车管所亦败诉;2009年6月,山东的郭先生在同样的官司中胜诉……
何以如此?其实很简单: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车辆年检只需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此外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只要车辆性能没问题,车管所就应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基于此,将车辆年检与违法处理捆绑在一起,将违法记录处理完毕作为车辆年检或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显然涉嫌违法。
那么,车管所为何这样捆绑呢?原因有二:第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申请年检前,应将交通违法记录处理完毕;第二,现实中一些车主对车辆违法拖着不处理,让交警部门很头疼,而“捆绑式车检”可以督促车主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问题是,《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效力明显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两者相冲突时,无疑应以上位法为准。
平心而论,将车辆年检与违法处理捆绑,有不得已的成分,也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政府部门办事,只要合情合理就够了吗?只要初衷良好、目的正当就行了吗?只要管理方便有成效就可为之吗?非也!公权力部门应该严格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法律明确禁止的就更不能干了,这也是“依法行政”最重要的内涵。如果某件事明明不合法,却因貌似合理或不得已而为之,那只能说明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够强。
“捆绑式车检”已经被广大不知情的车主遵守了多年,如今却屡屡将官司打到法院,实在有些滑稽和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