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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6万多斤的橘子遭聚众哄抢,尽管民警现场“拔枪止抢”,但货主还是仅拿到2000多斤完好的橘子。近日,甘肃兰州市榆中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了查处,对无视货主劝阻、不听民警制止的徐某等4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见1月12日《新京报》)
新年伊始,哄抢大戏就轮番上演。兰州哄抢橘子之后,1月8日,在福州打工的熊大姐在8楼擦玻璃时,系在腰间的钱袋子口子不慎散开,袋内的6000元被大风吹散,瞬间被路人哄抢干净。此前,抢橘子、抢葡萄、抢鸽子、抢洗衣粉……就像网友说的,区别的不是哄抢的姿势,而是你有什么值得哄抢。
一说哄抢,就是“道德迷失”。于是苦口婆心,于是谆谆教诲。但换个场景,今日义愤填膺的道德卫士,很可能就成了下一场哄抢事件中的领衔主演——这才是症结所在。抽象的良心论,别说诘责不了哄抢者,恐怕对于真正的道德问题,也是隔靴搔痒罢了。
有一点恰恰被我们所忽略混淆:哄抢行为本身,不仅是悖逆道德的行为,而且已然涉嫌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更严重的是,如果财物价值达到了起刑点或者在哄抢过程中使用了暴力,甚至将构成抢劫罪。如今兰州警方的做法,该受好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强行冲越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民警可以使用“驱散性、制服性警械”。
道德是高点,法律是底线。两者具有一致性,也有截然的差别。聚众哄抢,无论是群体极端化的心理表现,还是爱占便宜的人性灰斑,在一个法治社会,显然不能轻飘飘继续以绵柔的“道德处方”来调和。严肃的法律问题,被模糊成语义暧昧的道德问题,加之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作祟,哄抢事件才会“绵绵无绝期”。当然,哄抢事件难以止歇,也反映出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快速反应不足,多警种联动不够,应对哄抢的能力依然有待提高。
面对哄抢,法律不能袖手旁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