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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海巴士集团的相关负责介绍说,此前曾就此下发过相关文件,大部分司机会人性化地同意乃至帮助盲人和导盲犬上车,但也有在乘客强烈反对下无奈拒绝的情况。(见4月2日《青年报》)
北京、成都、上海,越来越多的地方将“导盲犬可乘公交”写入了地方法规,让《残疾人保障法》落地开花,让善待残疾人等法律精神,日益靠拢公民生活,一个文明、富有温情的社会,正在逐渐走来,让人倍感欣慰。
其实,在一些地方政府出台“导盲犬可乘公交”的实施细则前,“导盲犬可乘公交”就已经成为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了。比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8条也规定,“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代步等专用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16条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不过,由于一些人对“导盲犬乘公交”有种种疑虑,导致上述法律执行得不到位。其中的一个原因是,不少人担心导盲犬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落实“导盲犬可乘公交”,入法是必须的,但仅有规定还不够。还应该从心理上理解同情和支持残疾人。
一个文明、规范的社会,应该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置放到和正常人一样的庄严高度,甚至更要动用公共制度、财政关心,想方设法弥补他们的生活不便、出行障碍等。“导盲犬可乘公交”就是这样的制度之一。况且在一些欧美国家,导盲犬不仅可以跟随盲人一起搭乘公共交通,甚至还可以跟盲人一起乘飞机。至于“导盲犬伤人论”多有观念上的误区,导盲犬与一般的宠物狗有着本质区别,除非主人遭到伤害,否则它们不会对人发起任何攻击行为。让我们借助法律规定的出台,齐心协力,消除心理歧视、观念落伍,让残疾人关怀得到实实在在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