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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17名驴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长滩河自然保护区露营时,因暴雨遇险被困。当地政府组织大规模搜救,历经51个小时,花费10多万元,终于将他们救出。10月12日,记者获悉,当地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处以罚款1000元。(见10月14日《南国早报》)
近年来,因驴友贸然探险而引发公共资源消耗的问题屡现报端。曾有网站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网友认为驴友应该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救援负担部分费用。
诚然,保护群众生命安全、救助处于危险境地的公民,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同时也该意识到,政府救助公民过程中所消耗的公共资源来自纳税人,政府行为应该考虑纳税人的感受以及社会效果。不少人认为,如果是因公民自己的责任造成的,救援费用应当由公民自己负责。这种意见恐怕过于笼统抽象,实际上,很多时候公民自己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政府也应无偿提供救援,比如自己不小心烧着了自家房子。
窃以为,类似救助被困驴友而消耗公共资源问题,应该把握两个关键点:其一,不管因何种原因造成的危机,政府履行救援责任始终是必须的。其次,救援之后的费用负担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说是驴友违法违规在先,且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意向,事后费用应该由公民部分或全部承担。舍此,则由政府承担。以广西这17名驴友受困事件为例,这些驴友十分不专业,不仅几乎没有做任何前期准备,而且明知该自然景区核心区禁止进入依然擅自进入。对这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鲁莽、违规行为,有关部门事后追究其责任,并无不妥。
值得一提的是,当地相关部门对17名获救驴友每人处以罚款1000元,并非出于公共资源消耗层面的考虑,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的规定。换言之,即便这些驴友没有受困,擅自违规进入景区也该被罚款。相对10多万元的救援费用(不包括后续工作相关费用),每人罚款1000元真是不多——可惜目前我们尚缺乏类似救援费用负担方面的制度和法规,有关部门乃至公众面对因此消耗的大量公共资源和成本,只能无奈慨叹。
频频出现类似事件,应该引起地方政府和立法机关的重视。一方面,广大驴友要加强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不能仅凭好奇、冲动,头脑发热便“说走就走”,更不能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禁令贸然行动,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另一方面,在权衡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国家有必要针对政府救援行为制定一些具体的规章制度,让那些无视规定、对自身安全不负责、缺乏公共意识的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