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更多 |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文件特别指出,要进一步加强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与此相关联的另一则新闻是,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近日共同发布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审理调研报告。这份来自学界的报告显示,过去五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快速增加,已占到中国行政案件一审的10%.遗憾的是,在这些信息公开之诉中,原告胜诉的个案极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数量最多。
每一宗个案的胜负,当然要由该个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决定。我们并不能假定公民就该胜诉,政府就该败诉。但至少这种严重失衡的官民胜负率值得关注和跟进。回想五年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颁行,原来的政府信息以“不公开”为原则,因一纸“条例”而转型为“以公开为原则”。这一变化,不可谓不大。媒体和公众对此自是普遍给予好评,“破冰”、“里程碑”等语纷纷加诸其上。
如中央政府反复强调的,信息越公开,越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越有利于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越有利于市民对政府进行监督。但对于某些部门和某些官员来说,一旦信息公开影响到既得利益,这样的转变就不可避免会遭遇阻击。所谓“触动利益比触动灵魂还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执行状况远不如预期,就是一个现实的注脚。
法律不会自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也不能完全依赖于政府的自觉。之所以人类社会还不能超越法治时代,正在于历史和现实已无数次证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从法治的角度来察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行政法规本身就是“法”要“治”的对象。五年来,要求修法的呼声不绝于耳。前述在北京大学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研讨会上,与会的大部分法官和学者都认为信息公开的法规应该有所修改。
修法的焦点当然不是重复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及必要性的强调,甚至也不是领导重视、加大投入、加强培训、完善平台等等。修法的当务之急和关键所在,就是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机制,要让那些拒不公开或拒不有效公开的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受到实质的法律惩罚。发再多的文件,开再多的会议,也代替不了责任机制。
从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视角观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不可再停留在行政立法的层面。让责任主体为自己划定责任,最终难保不出现“责任空白”或“权大责小”的“缺牙式制度”。责任机制还意味着需要规范和调整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只有超然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上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具备这种立法层级。希望全国人大代表们能够顺应民意,积极参与,尽早推动一部包含政府责任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