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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关如果以避重就轻的方式进行形式化处理,不仅是对其他犯罪的纵容,也使得深层次问题难以暴露出来。
河北深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副局长等在内的68人因“死亡”或“失踪”核销贷款,涉及贷款额约250万元。日前,该案在河北景县人民法院宣判,两派出所所长和两信用社主任获刑。
单就行为本身而言,被告人伪造死亡、失踪证明,在滥用职权的罪名下受到了形式上的法律追究,但案件所隐含的实质性问题却并未解决。信用社主任与派出所所长合谋的背后,真实的犯罪目的与动机究竟是什么?为何被证明的“死亡名单”中有不少官员?这些官员又是否知晓自己的贷款被核销?
按照被告人的说法,伪造死亡、失踪证明核销贷款的目的,是为了使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率低于3%.这在目前的信用社监管背景下,或许是个令人可信的动因;但其仍然无法根除公众的如下怀疑:既然要核销贷款,那么这些被证“死亡”的人是随意选取还是按照什么标准选取的呢?为何副市长、副局长偏偏在列?归结起来一切焦点都集中为:核销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勾兑或变相贿赂的问题。
很多时候,某种犯罪的表象之下,往往掩盖着更加触目惊心的勾当。对此,执法机关如果不进行彻底深挖,而以避重就轻的方式进行形式化处理,不仅是对其他犯罪的纵容,也使得深层次问题难以暴露出来。
本案中,执法追查的方向除了伪造死亡或失踪证明行为本身涉及的滥用职权犯罪外,还可能涉及:是否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现象?在被核销的官员与被告人之间有无利益交易?在信用社主任与派出所所长之间又有无利益输送?如果没有利益的输送,派出所所长为何要冒着犯罪的风险铤而走险呢?
法治社会,针对权力体系的公共治理,刑事执法所起的功能便是通过个案植入广泛的监督和制约。就此而言,执法机关在调查范围上便不能故步自封,而应回应公众的猜忌与质疑,这既是清澄权力、消除官民误解的需要,也是刑事执法的本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