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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一票否决制”在我国已实行了30多年。在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大事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招商引资、信访、群众满意度等事情上,一些地区滥用“一票否决制”,“导致下级不惜造假穷于应付、依上级行政不依法行政等”。(11月4日《新京报》)
一票否决制,是行政手段的威慑,是行政力量的极致,旨在鞭策某项工作的有效开展,也是避免“眉毛胡子一起抓”的策略。从制度的初衷上讲,“这个可以有”,但是,一旦泛滥,必然“成灾”——不但主次不分,瓦解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还会滋生弄虚作假……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一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者是,制度执行走样。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何一票否决制会被滥用?滥用的成因是什么?滥用的后果谁承担?弄清楚搞明白这些要害,才能客观公正的评价一票否决制的优劣。
一票否决制,是一把“悬在头上的剑”。行政工作频繁“亮剑”,看似“剑走偏锋”,其实早成“花拳绣腿”,是另类的“懒政”行为。不太可能达到屡试不爽的效果,反倒是爽快屡试。一票否决贵在少而精、精而准,“抓主要矛盾”,这也是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规律与遵循;而泛滥的一票否决制将基本规律“一票否决”,放弃了行政工作的创新。最有效的办法用多了也会“失效”,最威慑的手段用滥了也会“去威”。一票否决制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教训告诉我们,要把握好制度的“度”。
一票否决制,沦为一个“筐”,也是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笼子里的表现。权力用于行政工作中是正道,可是,权力滥用就会偏移正常轨道,甚至会“误入歧途”。滥用一票否决涉嫌滥用权力。也许,我们认为,权力用于行政工作,出发点是好的,又不存在贪腐寻租,不存在谋于私利,滥用就可以网开一面。其实不然,权力要有所节制,更要用在刀刃上。这里面涉及到“权力自缚”,还是“权力自负”的问题,“权力自缚”彰显权力的谨慎品质,“权力自负”则折射权力的妄为劣质。
一票否决制,该不该“一票否决”?这可能是一个“伪问题”。“存在即合理”,一票否决用在恰当的地方即合理,而不恰当的存在即不合理。当依法行政成为权力的禀赋之后,有没有一票否决制都会无关大局,抑或自然淘汰。否决一个“一票否决制”或许不难,难的是对传统行政手段的依赖,难的是依法行政框架下的行政创新与改革。与其关注一票否决制的存废,倒不如加快依法行政的进程,同时要加速简政放权的步伐。严格的依法行政,彻底的简政放权,才是“一票否决制”的釜底抽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