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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3日至28日在京举行。本次会议的一个重要议题是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是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首次启动大修。
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在最近的20年中,都经过了两次重大修正,也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说刑事诉讼法修正是人权保障状况的风向标,那么行政诉讼法修正就是政府依法行政状况的风向标。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保障民权”与“监督公权”。用法言法语来更准确地表达,叫“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行政诉讼在民间被口语化为“民告官”,在法律上实为“民告官府”。鉴于官员群体在立法机关中占有绝对多数的优势地位,哪怕我们相信他们中的多数都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与勇气,也未能满足民众在“民告官府”上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持平而论,在法学界和舆论界得到较多共识的现状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以来走得并不顺畅,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这三大“顽疾”尤其备受诟病。
当然,“顽疾”的演变与固化,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现行法律之外的原因。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相比,行政案件更易受到来自地方的干扰。近年来,为确保法院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一些基层法院不乏体制创新。如2002年7月,台州市中院启动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异地交叉管辖改革。基层法院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或有10名以上原告的行政案件,提交给中院,再由中院指定异地审理。据统计,“异地审理”实施一年后,政府败诉率从13.1%跃升至62.5%。这一数据背后不难看出,“司法地方化”之下的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是何等窘迫。
尽管一些基层法院在“异地审理”上的实践,得到了最高法的肯定,但10年来并未见到这一举措的普遍推广。在改革进入深水区之后,基于自下而上的实践来推进改革,已然步履艰难。全面深化改革时代,亟待顶层设计与基层试点的协调共进。
就“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而言,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已明确,“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由于行政诉讼法大修启动在“决定”出台之前,草案还未通过就与改革大势有了冲突。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大背景下,加上可能产生新的跨行政区法院设置等不确定因素,原本颇受肯定的“异地审理”或将失去原有价值。当务之急,还是应打通现有草案与“决定”,并尽快公布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以确保改革统一协调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