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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 扬:“捆绑”式车检验依法行政成色
//www.workercn.cn2013-12-24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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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交通违法未处理而没有办成车辆年检,长沙市民黄平国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此前,黄平国的车辆年检合格,当他到车管所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却被告知车辆有违法记录,必须交清罚款才能拿到合格标志。经协调无果,黄平国向当地法院递交行政诉状,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

    车辆有违法记录不及时处理,拒不缴纳罚款反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乍一看,黄平国简直是无理取闹,这个官司他输定了。可我要告诉大家,如无意外,黄平国将会赢得这场诉讼。

    我作此判断有许多先例可循。比如, 2011年4月,武汉市民黄志宏基于同样原因起诉车管所,武昌区法院判决车管所败诉,交警部门上诉,武汉市中院维持原判。再往前追溯,2010年2月,武汉的陈先生以同样缘由状告车管所,法院判车管所败诉;2009年6月,山东的郭先生在同样的官司中胜诉;2005年7月,广州的谭先生告赢了车管所……

    何以如此?原因其实很简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也就是说,车辆年检只需提供行驶证和交强险保单,此外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只要车辆性能没问题,车管所就应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该规定,显然,将车辆年检与违法处理捆绑在一起,违法记录未处理完毕就不予年检或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虽然人们对此习以为常甚至认为天经地义,但它仍然是违法的。正因如此,各地车管所才在这类官司中纷纷败诉。

    那么车管所为何进行这样的捆绑呢?原因有二:其一,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车辆申请年检前,应将交通违法记录处理完毕。其二,现实中一些车主对车辆违法拖着不处理,该交的罚款迟迟不交,让交警部门很头疼。“捆绑”式年检可以督促车主及时履行法律义务,并“倒逼”车主平时遵章守法。

    但问题在于,《机动车登记规定》只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其效力明显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两者相冲突时,无疑应以法律规定为准。实际上,年检就是检验车辆性能合不合格,以防止车辆“带病上路”危害交通安全,而交通违法记录是否处理完毕,显然与车辆的性能毫无关系,两件事一码归一码。

    平心而论,将车辆年检与违法处理进行捆绑,以督促车主履行法律义务,这种做法有不得已的成分,同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正因为“捆绑”式车检具有合理性,它才考验着有关部门依法行政的成色究竟几何——政府部门办事,只要合情合理就够了吗?只要初衷良好、目的正当就行了吗?只要方便管理、富有效率就可为之吗?不!政府部门办事首先要合法,要严格遵循“法有禁止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才是“依法行政”的本质含义。

    实际上,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车辆年检是为了保证行车安全,这是第一要务,当它被捆绑诸多条件,就难免有车主逃避年检。此前有报道称,目前南京市约有6万辆机动车逾期未年检而“下落不明”,估计其中不少车辆是因为年检条件苛刻而选择逃避。这么多未年检的车辆在马路上行驶,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以此检视“捆绑”式车检,其合理性又剩下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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