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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3日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3年来首次进行修改。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幅度过半,草案增23条修改36条。拟重点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12月24日《法制晚报》)
实施20余年来,随着权力与权利的交锋更为激烈,行诉法在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层面的弊端正日益显现,开启大修,已是大势所趋。行诉法历来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以此而言,确保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真正破解民告官这一难题,平衡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乃是根本所在。
此次行诉法修改草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回应。如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此修订将不执行法院裁决的责任,直接落实到行政机关负责人之上,确实是大大提升了“拒不执行”的惩戒威慑。但是,这之中蕴含的某种悖论仍显而易见——当地方司法在事权、财权上都受制于地方政府时,要对执行难予以处罚,恐怕同样难去“执行难”之虞。
客观而言,此次行诉法大修主要侧重于在行诉法适应范围上的扩容,如将行政机关侵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机关违法集资等纳入受案范围等,都直接回应了社会热点议题。事实上,这些年由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对于公民权益的伤害现象,乃是行诉案件的一个重要源头。然而,此次行诉法的修改只规定法院可以对于红头文件进行附带审查,而无裁决权力,显然离源头治理还有一定距离。此外,争议数年的行政公益诉讼,仍未纳入到这次修改的议程中去,也与民众期待尚存落差。
行诉法的设立,本身是为规范政府权力,为遭遇权力伤害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但在现实中,由于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失衡,这一权利救济力量更显式微。在这个意义上,行诉法修改,既要回应不断扩大的行诉事务范围,更要在压缩行政权力排斥司法制衡的空间上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