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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3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这是自1989年通过后,这部“民告官”法的首次修改。总共51条的修正案草案,表明立法机关决定对这部法律进行大幅度修改,着力解决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征地拆迁侵权, 纳入行政诉讼,“民告官”案可口头起诉,拒不执行判决可拘行政官员,这些亮点让人关注。
“民告官,难见官”的现象在全国普遍存在,本来,作为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一切公共权力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约束。这一点,无论在法理常识,还是基本的政治伦理,都是毫无疑义的。特别是现代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所有领域,强制性的行政权可谓无处不在,无处不有,如果不对行政权进行依法控制和约束,权力难免就会失控,从而造成对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正是为了应对这种情况,现代国家才产生了行政诉讼制度,“民告官”才应运而生,成为现代国家行政法体系和整个法治体系必须的制度设计。
这一法理,也是支撑中国行政法体系迅速发展的理论基石。从行政文化看,这些年来,随着世俗伦理的回归,经济越来越深地成为推动社会演变的力量,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体系,以制约公权力,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前公共治理中的核心命题。实践中,保障公民权利,完善行政诉讼,以此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强大的动力,也已成为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民间的普遍共识。从权力到权利、从管制到服务,只有以公民权利为中心的治理,才算是有效的公共治理。
正是从这个角度看,行政诉讼应运而生。但数据统计显示,行政诉讼推行20多年来,无论是数据显示,还是来自普通民众的普遍经验,“民告官难”的困境,依然伴随着偏低的公民胜诉率而凸显,行政诉讼的公力救济远未达到预期,也就意味着社会进步所必需的司法正义缺席。
因此,行政诉讼“大修”的方向,是最大限度地避免行政权力异变为事实上的“治外法权”。而行政诉讼“大修”,不仅在于技术细节层面的完善,更在于未来司法机关独立司法权的确立与保障,这也从省级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有望与地方政府脱离的司法体制改革中看出。
孟德斯鸠曾经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者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这句话,已经成为理解法治社会之所以必须建立行政法体系,以及大力推行行政诉讼案件的关键。今天看来,要实现公众对于行政权力公平正义的诉求,理性平等的诉求,“民告官”的强力推动,是相当关键的步骤,而行政诉讼法有望“大修”,以制度性完善来推动对行政权力的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关乎中国法治建设的未来。
必须承认,对于一个有着浓重行政权力管制传统的国度来说,通过行政诉讼法等司法改革,完成向法治社会转型的转变,必然会面临诸多挑战。不过必须看见的是,无论如何,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建设的推移,已经将这个课题摆在一个无法回避、必须攻克的位置上。于此而论,包括行政诉讼在内司法领域的推进,无疑将带给人们更多的期待和乐观的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