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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控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需要综合施策。要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约束其“野蛮生长”
审计署近日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我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同时也反映出,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增长较快,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偿还压力较大,债务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政府性债务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国家经济安全,社会普遍关注。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着力防控债务风险”列为2014年度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中央如此重视,前所未有。
有效防控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需要综合施策。尤其需要尽快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约束其“野蛮生长”。
首先,应加快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约地方性债务不受约束地增长。这是控制和化解债务风险的必要保障。地方政府性债务发展,已经突破了现行预算法的规定和约束。当前紧要的是,加速预算法修改完善,或快速出台政府性债务相关法规,创新现行财政体制,允许地方政府在人大监督下,为公开的重大项目合理、适度地列赤字,规范政府举债和担保行为,并要求地方政府自行承担举债偿还责任。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地方债无限制地扩张。
其次,应加紧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地方债管理制度。现行财政体制下,至少在理论上讲,中央政府应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兜底”。地方政府强行突破预算法约束自行举债,有些地方甚至因缺乏统一的统计口径和具体统计数据,使地方债成了“糊涂账”,一定程度上都将风险推给了国家。我国眼下还没有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以控制和化解这一风险。统一的管理制度,应该对地方政府债务总量和增速、债务结构、举债方式、偿债途径、统计口径、债务信息报告及风险预警等,提出明确规范。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还须有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三,应尽早组建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覆盖从借到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机制,使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整体处于可控之中。如今,我国还没有地方债监管机构,不能不说是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管的一个缺失。类似监管机构应负责制定出台有关地方债管理体制机制的规则,负责监督各层级政府创建资产负债表,呈交债务动态数据、资金投向、投资项目运行和债务偿还情况报告等,进行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控制、化解风险。
有效约束地方债过快,应切实做到严格控制增量、逐步化解存量,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应将存量债务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进行统一管理;对于增量债务可借鉴商业银行“贷款终身负责制”的做法,将增量“责任到人”,确保实现“谁借谁还”,以承担责任来约束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同时,应积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和基础建设等地方重大项目投资,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必要的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