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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审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是公民权利与政府职能之间的桥梁。1990年这部法律开始实行后,在治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维护公民人身财产权、保护企业自主经营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经济活动中,有的地方政府利用其手中的权力,“绑架”市场、阻碍竞争,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差别待遇以保护本地企业,或是为本地企业制假、售假、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提供保护伞。如此一来,行政机关门槛高,民营企业进不去,从而导致市场竞争无法充分展开。此类现象屡屡见诸报端网络。
摆正政府与市场各自的位置,倡导市场自由竞争,不单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问题,也需在司法制度上加以保障,用法律约束公权,为经济主体权利“撑腰”。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一方面,各种市场主体要在健全、统一的法律原则和规则体系下运作;另一方面,管理者的行政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约。此次修正案草案规定,如果有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当事人就可以将其上告至人民法院。这无疑是对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制约。如果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话,当事人也可以将其告上法庭;甚至对行政机关的“红头文件”也可以在行政诉讼时一并请求审查。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涉及企业经营自主权、税收征管、反不正当竞争、环境保护等经济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行政诉讼案件得以公正审理和裁判,使影响经济秩序的行政违法行为得以纠正,对于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有效保证国家经济安全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无疑会进一步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