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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央视《东方时空》报道,1994年,黑龙江铁力市的王锡武通过法律手段追回了他人拖欠自己的钱款。但法院法官在数次帮助王锡武追回欠款过程中,每次都扣留了欠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作为提成。据当事法官之一何效兰回忆,提成是当时黑龙江铁力法院的规定。1998年起,最高法明确规定,各地法院不得以提成、赞助、回扣等名目收取申请执行人的钱物。
法院截留财物,我们绝不能把它当“故事”听,更不能把它当“故事”对待。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而且也是一项严重的社会问题。有时候判决书虽下,但是执行上也会拖得你“海枯石烂”,让人伤不起。“执行难”不仅影响法院的办案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正。有关方面,一直想方设法试图破解“执行难”这个老大难。也许,截留的本意也是通过物质刺激,提高执行效率。但无论如何,以申请执行人“买单”的方式提高执行效率,既不合情理也不合法。
于情,申请执行人本身是受害方,或已经承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或承受着巨大的物质损失。如果,在执行中截留一部分财务,那无异于在其“伤口上撒了一把盐”。如果让受害人受伤又流泪,岂不把法律弘扬正义的效果降到最低?
于法,我国早在1998年起就明确规定,各地法院不得以提成、赞助、回扣等名目收取申请执行人的钱物。可铁力市法院却在1995年到2004年截留的财物约为9.6万余元。可见,非法截留财物在铁力法院至少“超期服役”6年。法院作为最该依法办事、有法必依的单位,却把法律当儿戏,岂不是一个天大的笑话?自己篱笆扎得不紧,又如何来约束别人,那法院的公正性又如何让群众信服?
可见,无论在法律层面讲,还是在情理角度上论,我们都不能把法院截留财物当成故事。如今的当务之急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加以适当补充。绝不能拖拖拉拉,让当事者受到的伤害一直持续下去。当然,从长远看有关部门更要举一反三,反思自己的篱笆哪里还没扎紧,切实管好法官队伍,千万不要让法院成为一个事故多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