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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东方时空》报道,1994年,黑龙江铁力市的王锡武通过法律手段追回了他人拖欠自己的钱款。但法院法官在三次帮助王锡武追回欠款过程中,每次都扣留了欠款数额的百分之十,作为提成。
法院者,应是法治精神的代表。黑龙江某法院,扣押市民钱款20年,虽说有旧规作为支撑,但如新闻中所言,1998年最高法已经宣布废除这种规定,黑龙江某法院完全没有理由继续扣押这笔钱,理应把多扣押的钱退还给市民。但道理虽然如此,这已经揣进腰包的钱,却怎么也难以倒出来,因为长达20年的光阴中,法院领导早已更换多次,负责法院经费的人恐怕也几经易手,后任者若不想给前任的事情买单,有足够的理由推脱责任。当然,按照常识,法院办案是不应该收取市民额外费用,但现实往往另有一套法则。从黑龙江市民追讨这笔被多扣的钱款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经费与司法办案之间微妙的关系,发现法院经费运转机制固有的桎梏。
法院经费从哪里来?按照标准答案,应当是来自于地方财政拨款。然而,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地方法院所得到的实际经费也就不一。而司法办案的情况,却不可能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匹配。一个穷地方的法院,其所需要的办案经费可能远超财政给出的预算。这就造成了许多法院面临经费不足的窘境。而从办案中获取司法经费,也就成了一条解燃眉之急之策。1998年最高法做出明文规定,法院不得以提成、赞助、回扣等名目收取申请执行人钱物。这是历史的进步,但也从侧面反映出,1998年之前,全国不少法院正是以这些形式解决部分经费来源。现如今,尽管这种规定已经废止,但是由法院进行的司法拍卖等,其财产流动情况,并未完全透明,司法执行牵涉到的被执行人财物,普通公众也难以对其监督。在客观上,这些都预留出了“提留”空间。
法院经费关乎审判独立的权威性,其本应独立于办案之外。但一则由于经费本来不足,二则这方面也没有成熟的体制监督与监管,法院经费依附于各种办案往来之中便成了一种默许的现象。这种情况是危险的。暧昧不清的法院经费,有可能使得部分法院产生自己的私利,从而影响司法的公平。我们常说相信法治,但建立法治的一个重要条件即行驶司法权力的法院应当在人财物上保持某种独立性。“老赖法院”击中了“司法经费病”。黑龙江法院扣押市民钱物20年,核心问题不是这些钱的数量多少,而是此事所暴露出的法院经费与审判独立之间的关联:当年办的那件案,究竟是看中经费,还是为了正义?
人们信赖法治,是因为法治带给人的审判独立感。而捍卫这种庄严的审判独立,首先就需要厘清法院的经费来源,保障其经费运转独立。当法院办下的案件,扯不清自身经费与案件的联系时,审判独立还能作为民众的安全线吗?法治还能作为一个社会的理念基石吗?黑龙江某法院扣押经费一事,尽管只是局部地区的一个小案例,但它所蕴含的启示价值却丝毫不低。它像一则寓言故事一样提醒我们应该就已经出现漏洞的司法经费体制进行变革。而这,也是我们常常所容易忽视的。人们常言依法办事,把法院的事情交给法院,但在转型的当下,法院本身亦是改革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命题,亦需进行与时俱进的制度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