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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签署息访协议后继续上访,福建漳浦县大南坂镇政府将当地访民方金木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给予双倍赔偿。大南坂镇镇长张少榕向记者证实,镇政府起诉方氏夫妇属实。与此同时,方金木也证实收到了法院通知,被要求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南方都市报》1月20日)
政府向法院起诉上访户人反悔,合理合法吗?
民事活动讲究公平、自愿,民事协议要建立在双方的基础上。因此,先抛开政府与上访人之间的协议是否合法的问题,先要审查自愿性。大南坂镇政府认为上访人违反协议,请求法院解除此前双方签署的协议,并判令方金木夫妇双倍返还补偿款,退还已置换的宅基地。但是,上访人方金木却认为,因不识字,他在得到政府口头承诺后就签了字,没想到“讲是这样,写是一个样”。如果当初镇政府使用了欺诈手段,让上访人违背自愿原则在协议上签字,这所谓的违约就无从谈起。
民事活动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一方不能采取胁迫手段让协议显失公平。政府与上访人当然可以就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双方达成了协议公平、公正,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一方违背协议,继续上访,另一方当然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协议。但是,如果一方利用对方对于法律和政策的不知,签订协议时显失公平,那么,上访人以此为由,继续上访,并不算违约,而且,这样的上访是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能为一纸协议所剥夺。
更重要的是,所谓的息访协议并不能用金钱限制对方的合法权利。这一权利不能为政府在征地拆迁中补偿了金钱所剥夺。
所以,并非不可以使用“息访协议”息访,上访人违背协议,政府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赔偿,但前提是应当仅限于上访人可以自愿放弃的民事权利,并且协议要基于自愿、合法,协议内容要公平、公正。如果协议本身不是自愿,违背法律的规定,内容不公平、不公正,甚至剥夺对方对于刑事申诉的权利,那么,就不存在所谓上访人违约的问题,政府的起诉就毫无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