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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权力清单的意义,在于对公权力依从“法无授权则禁止”之原则,不得在权力清单外寻权与创权
国务院各部门近日相继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以锁定各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底数”,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公布出来的权力清单,制作规范,以统一的项目编码、明确的审批部门、法律与法规及文件等的设定依据、具体的审批对象来分块,条理脉络清楚。此次公布是在之前不断下放审批权的背景下将最后剩下的“家底”公开出来,所以,我们说这是阳光下的“晒”权力清单。
这一努力是转换政府职能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只有行政权力透明,才能建立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才能顺利实现与保障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权力透明化,包括行政审批权内容和权力运行过程的透明化,而其中以涵括行政许可权、行政确认权等的行政审批权的内容与项目的确定与公开,是行政权力透明化的核心内容。
“晒”权力清单的意义,在于对公权力依从“法无授权则禁止”之原则,不得在权力清单外寻权与创权。权力清单之于公民、法人等主体而言,则依“法无禁止则可为”之原则,可最大程度发挥市场创新能力,提振市场活力。当权力清单不公诸于众之时,权力部门拥有大量的寻权与创权机会,再加上权力运行过程不公开,造成权力“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增大。而公开之后,清单外之扩权得到适时纠偏成为了可能。
权力清单化形成的限权,会不会阻遏行政权力创新,这也是考验透明行政成效的一个因素。权力清单化并不会对权力创新形成障碍,只是给权力创新设立了新的进入权力清单路径。这一路径从现在的法律框架上看,可充分利用立法权限或与立法部门紧密合作,使权力创新通过透明立法渠道,最后走进权力清单。
从活跃市场与个人创新能力的角度上看,权力清单之意义,更在于对“法无禁止则许可”之确认。基于这一点,依从国际惯例,我们应配套出台被禁止事项的负面清单,政府管理权仅止于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一律交由市场主体来解决。当前,上海等地方已作了些对负面清单的尝试,收到了一定的效果。总之,权力清单与负面清单是相辅相成的,一是“晒”正向权力,一是“晒”逆向权力,相当于坐标上的纵横两轴,把权力坐标清楚地标注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