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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对目前仍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公布目录清单。清单以外,一律不得实施行政审批,更不得违规新设审批事项。也就是说,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2月24日新华网)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理念源于西方法学理论,也被认为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规则。这种法治规则,与我们所说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实是一种理念,都是说依法行事,不管是政府还是公民、组织,都要在法律红线内活动;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管理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是违法;公民和组织的活动不能触碰法律禁止的范围,一个“授权”,一个“无禁止”,清晰地划出了法律红线,不管是政府还是公民、组织,都平等地各自在规则内活动,便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然而不能否认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说,很大程度停留在理论意义上。政府以各种“正确目的”自设权力、自我授权的情况,一直是见怪不怪的。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此前官方好像并没有公开讲过。不难理解,政府一旦公开认同这种“可为”与“不可为”,无异于作茧自缚,自己把自己的权力关进了笼子。并且,很多属于“依法行政”,特别是地方政府与职能部门,很多是通过“红头文件”确立合法性的,一纸文件被视为刚性法律,甚至还可以超越国家法律法规,公众一点都不觉得不正常。并且出现过民告官过程中,原告人持法律条款诉讼,政府部门持“红头文件”辩解的情况。
国家总理明确表示,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绝不是对常识问题的简单复述或引证,而是一种姿态和决心。中央政府一言既出,“可为”与“不可为”的原则就将成为公民和组织用以维护权益和规则的一个利器。而更大的意义,还是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提醒和约束,什么该管,什么不该管,要依照“清单”行事,清单上没有的政府部门管了,那就是触碰了“法无授权”的红线。过去习惯了以“政治正确”或其他认为合理的依据,管这管那,比如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政府可以说“维稳需要”而自授权力干预;而今后,企业或公民祭出中央政府表过态的“可为”与“不可为”相理论,就可以约束随意行政或乱伸手。
一句“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即可为”,体现的是践行法治政府的诚意和决心,未来法治规则社会会更加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