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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问责机制处于虚设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和倒逼作用,最终让信息公开沦为形式
眼下,不少地方在政务公开时喜欢遮遮掩掩。比如,在编制预算说明时,谈到资金结转、预算支出时动辄就在“亿元”单位后边加个“等”;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里,蜻蜓点水列出一个支出项目,用“等等”代替几十个项目。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起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已有6年之久。但是,从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状况来看,并不理想。比如用“等等”甚至省略号代替原本应公开的信息,不仅公众的知情权被敷衍,也让政府信息公开效果和作用大打折扣。
政府信息公开的最终目的是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以约束政府的行政行为,遏制腐败。这就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完全、完整,不仅不能有遗漏,该公开的都要公开,而且还要让公众看得懂、看得明白。而造成“等等”现象泛滥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制度设置的信息公开问责机制处于虚设状态,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和倒逼作用,最终让信息公开沦为形式。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问责机制有明确规定,不仅要求“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而且还要求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并规定了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追究制度。然而,从现实来看,条例规定的问责机制过于笼统,缺乏细化,很难操作。
正因为如此,虽然近年来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批评多、骂声多,一些政府部门更是动不动以“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诸如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等,但是,现实中没有一个政府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因为没有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不力而遭到追责和受到监察机关处罚。久而久之,政府信息公开就成为政府的“自愿行为”,一些政府部门对于公众的批评充耳不闻、置之不理,“等等”现象的泛滥更是扭曲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意。
要破除政府信息公开的“等等”现象,不再让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等”中空耗,必须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与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及其权限和职责,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对象,让问责机制动起来、活起来。唯有这样,才能让政府部门听得到公众的批评和要求,从而促进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