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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南方某市官员调整,多名担任正职的处级干部被撤职,原因只有一个:他们是“裸官”。内部人士透露,官方给他们两种选择:要么退休,要么把家人迁回国内。这是目前中央层面治理“裸官”最严厉的管控措施,意味着今后“裸官”基本上升迁无望。(4月14日《南方人物周刊》)
你要是裸官,那么你干脆就不要做官了,甚至不能继续工作,只能“回家卖红薯”,虽说严厉,却也合理:你们又“裸”又“官”的,如何知道你们靠得住靠不住?
我看到一些争议中说,裸官中确有不少腐败分子,但不等于所有的裸官都有问题,“裸”了就不能做官是否属于有罪推定?是否侵犯官员的权利?我认为,按照公职人员个人权利有限这一通行原则,“裸官权利、义务”应分作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官员作为公民的权利,二是官员个人在组织中的义务。前者,官员个人权利与“公民权利”概念并无二致;而后者,官员既然是组织中成员或政府公职人员,就有服从组织原则与公共利益的义务,个人利益与组织利益、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必须让渡个人利益而满足组织或公共利益需要。这是由其组织成员身份或公职身份决定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国家或组织侵犯了官员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因为官员仍然拥有选择权——在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的选择权。要么交还官帽,要么不能做“裸官”,这就是组织上给一些官员的选择权。如果选择不做官,而做普通公民,那么你如何“裸”都是你自己的私权利。既然担任公职,你的“裸”便与公共利益高度相关,与其组织上这样那样监督防范你,增加无谓的监管成本,不如干脆让你还原为自由人。
实际上,让“裸官”们退休已经够“温柔”了,如果较真一点,不应该是让“裸官”们选择退休,而应该是选择辞职,甚至应该对其可能存在的经济问题进行彻底查处后再提供选择。
裸官任职受限,一些人表示不能理解,比如说“法律对‘裸官’并无限制”、“官员家属也有一般公民所有的自由迁徙权”云云。这些说法存在严重的概念误区:法律限制与组织限制不在一个概念范畴中,官员如果受不了限制,有选择退出组织的权利,在这个问题上谈“法律无限制”,是“鸡同鸭讲”。另外,“裸官下课”,不等于限制官员家属的自由迁徙权,家属可以照样自由迁徙。只要组织没有侵犯官员的“公民权利”,就没有任何问题。至于说,有些官员难舍官位,打死都不愿做普通公民,那只能说是自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