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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广东省食药监局获悉,近年来查处的大型假药窝点基本上都生产假伟哥。执法部门曾在广州市花都区捣毁一个特大窝点,缴获伟哥原料枸橼酸西地那非超过两吨,可以生产50mg规格的伟哥4000万粒。自2011年至今,广东省共查处制售假药案件2263宗,涉案假药货值超过10亿元,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355处,抓获犯罪嫌疑人2600多名。(《法制日报》9月21日)
一系列假药大案得以破获固然值得庆幸,但我们不得不反思近年来药品安全事件屡屡出现的原因。从犯罪特点上看,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的产业链特征明显。有的已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案值动辄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涉案的品种、种类也在发生变化,逐渐从普通的感冒药、降压药造假,发展到抗肿瘤类、心血管类、血液制品、疫苗等救命药造假。
制售假药者之所以如此猖獗,固然与他们隐蔽性加强、反侦查能力增强,作案手段日趋高科技化、集团化有关。但笔者以为,一个关键的原因还在于,对制售假药违法的犯罪行为惩治力度不够,致使制售假药犯罪活动成本低,收益高,难以实现打击违法分子嚣张气焰、惩罚犯罪的目的。《刑法修正案(八)》第23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去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设置入罪门槛。但这样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仍然难以彰显国家惩罚制售假药犯罪行为的决心。前些年,因制售21万支伪劣狂犬疫苗而轰动一时的江苏延申公司总经理陈某,也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而相比之下,刑法对同样是危害生命的涉毒犯罪惩罚就严厉得多。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难怪有专家指出:量刑过低,使得制售假药“有贩毒利润、无贩毒风险”。
当前,我国药品安全仍处于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再加上制售假药手段越来越高明、越来越隐蔽,必须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始终保持药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而且还需要立法部门重典治乱,加大对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此外,从世界各国打击假药的情况看,只要药品生产经营存在,制售假药就不可避免,这是各国共同面对的问题。我们还需要不断加强与其他各国的合作,相互借鉴有益经验,携手根治“顽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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