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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矩不能算严苛,甚至这只是一种最基本的要求。没有时间和精力,就不要去当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做有质量的发言,不能把群众的意见反映到会上,都不能算称职。
据报道,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2日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一次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应当辞职;会议审议中发言情况,将记入履职档案。
虽然许多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议事规则或组成人员守则,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提出了要求,但河南省的这一草案,许多内容都有所突破和创新。比如,对常委会组成人员需要具备的业务素质提出了要“熟悉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意味着,如果不熟悉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预算法等法律,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是不合格的,这一要求明显高于多数地方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再比如,“未经批准一年内两次以上不出席常委会会议,或未经批准一年内未参加一次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应当辞职”的规定,也比多数地方的要求严格。
草案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要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档案制度。履职档案记录不仅要记载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履职情况,更要记载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情况,这不仅将会解决“只开会不发言、只点头不建议”的履职缺位现象,也会有效减少会场上的“雷人雷语”,更会督促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认真开展调研、听取意见,进而提高发言质量。如果这项制度能够坚持好,人大常委会监督不力、立法质量不高、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好等诸多问题都会得到较好解决。
其实,这一规矩不能算严苛,甚至这只是一种最基本的要求。河南省人口总数过亿,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足80人,常委会会议上只要有一个人缺席,就意味着100多万选民的权利缺席;一个人失声,就意味着100多万选民的声音无法传递到会议上去。省级人大常委会一年一般只开6次会议,每次会议时间一般只有两三天。因此,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认真发言,要求实在不能算苛刻,没有时间和精力,就不要去当人大常委会委员。甚至,不能做有质量的发言,不能把群众的意见反映到会上,都不能算称职。
当然,这一新规要想取得预期效果,也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比如,要明确规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年度履职情况要向下一次人大会议书面报告,接受选举产生他们的人大代表的监督。再比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出勤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申请连任下一届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需要提交本届履职报告,并接受评议。只有这样,新规才能落实好,人大履职才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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