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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作为保障人权的根本法,强调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平等性。其中关于特定主体获得物质帮助权的规范内容,显现了宪法的这一特性。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98%的成文宪法国家都规定了对年老、患病、残疾等缺失劳动能力的特定群体给予必要的照顾和帮助的条款:国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建立必要的组织,提供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公共医疗卫生条件等社会保障体系,来保障特定群体的基本生活,使他们能够与普通人一样“得到妥善安置、成为社会生活的平等成员”。
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获得物质帮助权群体有两类:一是老人、残疾人、或因疾病而缺失劳动能力的人;二是需要保障的残废军人、抚恤的烈士家属、优待的军人家属。各级政府通过不断地发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养老金、补助金、保障金等各项救济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公租房、经适房等住房保障制度等,来为这些特定主体享有基本的衣食住行和医疗服务提供保障。例如,开办特殊学校,让残疾人学习必要的文化知识和专门技能;对接收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为老人提供减免费享受公交、文化等公共设施的待遇;大力发展养老机构完善养老服务等。
在此基础上,地方政府还根据各地实际扩充保障的内容和范围。比如,广州市政府于2015年9月14日通过的《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将面对中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面,扩大到了来穗务工人员,使得他们可以同户籍住房保障对象一样,申请政府提供的公租房。这是广州以同城待遇为原则,通过着力改善困难群众和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构筑社会公平,积极地扩展性地落实宪法的保障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
对于公民的获得物质帮助权,我们还需要认识到:在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是保障自己基本生活水平的第一责任人,都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去获得物质生活条件。政府有为此积极创造条件的帮助义务,但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无条件兜底。当前有些人,虽然身体条件能够工作却“宁愿吃低保而拒绝找工作”的“啃政府”行为,就属于必须杜绝的滥用物质帮助权的行为。(作者系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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