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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杠杆引入审判机制是个成功做法,可起到“分流阀”的作用。我们应加快这一经验的创新运用,以适应司法改革新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力做好第四季度执法办案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果,坚决杜绝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强迫撤诉、虚假报结等现象发生。
今年以来,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大幅上升,截至9月30日,全国法院新收案件1200余万件,同比上升18.2%;同时,未结案件逐月累积,为数不少。这确实给审判执行工作带来沉重压力,随之出现的年底关门不收案等现象,应是减少新案增长的一种规避行为。
从以往的经验看,“年底关门不收案”,似成了全国法院一个惯例。然而今年的“年底关门不收案”,却具有不同的动机。过去法院追求结案率,上级要考核结案率,那么在立案审核制的前提下,法院全年接案总数就心照不宣地有个指标控制,这就会导致年底前关门不收案,并把已经审结的案子拆分为数案,来提高结案率。
而现在,立案审核制已改革为立案登记制,全年案件总数不再受内部控制,呈自然增长之势,增长到多少,并没有一个定数。在法院绩效考核中已经不再把结案率作为硬性指标的前提下,法院已经没有了为了单纯追求结案率而年底关门不收案的动机。若现在还出现“年底关门不接案”的问题,那应该确实是一些法院的陈案旧案积案太多所致。也就是说,如何缓解陈案旧案积案压力,才是破除这一“惯例”的答案所在。
在法院资源总量为恒定量的提前下,挖掘并补充审判第一线力量来化解压力的空间并不大。即便改设法院资源总量是个可无限增长的变量,也无法在现有财政总资源为固定值的框架下实现。因此,纯粹依赖法院内部积极性来解决自然增长的积案压力,不仅效果不大,也无法令积极性保持恒久。
由此,我们可以从创新思维的视角来探究出路。法院是止纠定纷的场所,但并不是唯一场所。法院是所有可诉纠纷解决的最后场所,但并不是所有可诉纠纷都必须要经过法院。一些诉讼当事方已经明显预见到败诉却依然固执地把案件送到法院、增加法院工作负担,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成本低,或可以令对方陷入冗长的诉讼程序而导致其在时间、经济等方面增加额外负担。这些案件以公正的法律之名挤入繁忙的法院审判程序,却并不是正当的法律救济,也无法实现公平正义。假如我们确立“败诉人承担对方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这样的游戏规则,这些诉讼意愿当事人就可能会因预见到不利后果,而主动采取合作态度,接受调解、仲裁或和解等非诉讼救济,或以拒诉、撤诉等行为来调整对策。这将会使大量没有司法价值的案件提前得到圆满解决,而不会再盲目或冲动地流入法院审判的“候车室”。“败诉人承担”的规则,也会大大促进微额诉讼、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效率倍增。
成本杠杆是一种创新思路。从发达国家经验看,成本杠杆引入审判机制是个成功做法,可起到“分流阀”的作用。我们应加快这一经验的创新运用,以适应司法改革新局面。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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