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岁的小张去超市买学习用品,刚好赶上超市搞抽奖活动,幸运的小张抽中了一部苹果手机。兑奖的时候,超市经理认为小张不满18周岁,中奖行为无效,遂不予兑奖。经媒人说合,小李与邻村姑娘小王相亲成功,按照当地风俗,小李家给小王家10001元钱作为订婚彩礼,寓意“万里挑一”。过了一段时间,小王从旁打听到小李游手好闲,沉迷赌博,遂欲悔婚。小李将小王告到法庭,要求小王退还10001元的彩礼。小吕晚饭后在小区里散步,被一条突然蹿出的大型犬咬伤。小吕后因伤口发炎肿痛,到医院住院治疗。康复后小吕将狗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被狗咬伤而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诸如此类的事还有很多。
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对上述这些“鸡毛蒜皮”纠纷的处理规定了原则或规则——10岁的孩子到底有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农村婚俗中的彩礼,是不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当女方“悔婚”时男方是否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饲养人或管理人对自己的宠物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像这些户婚、田土、钱债等在传统法律中被称为“细事”的事项,就这样堂而皇之地入了国家的大“典”,难怪引发大家热议。
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古已有之。晚清时期,在按照西方立法体例编纂《大清民律草案》时,修订法律大臣之一的俞廉三就曾讨论过这个问题,“夷考吾国民法,虽古无专书,然其概要,备详周礼地官司市,以质剂结信而止讼。”此外,周礼中还有“担保物权”“婚姻契约”“登记之权舆”等的萌芽或雏形,自汉以后,相关的内容则进入历朝“律”中的“户”或“户婚”部分,这些皆为“中国固有民法之明证”。
民国时期学者谢振民等在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时,更是将民事法则的产生,推衍至传说时代,“民法为规范人民日常生活之轨则,区判权利义务之准绳。吾国古代,虽无民法专书,而关于民事法则之见于载籍者,不胜枚举,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于是有夫妇之伦,而家族制度由此以奠其始基。神农之世,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是为商事之萌芽。黄帝统一区宇,划野分疆,立步制亩,创井田之鸿规,社会经济组织,由斯以立。唐虞夏商,文化日进,法制章明,于人事则期于化民成俗,于经济则务在利用厚生。周远绍尧舜,近鉴二代,法度灿然具备,举凡关于婚姻、田土、钱债、宗祧诸制,均详载于《周礼》。”自汉迄清,则均有“户律”“户婚律”等,将这些“细事”“摭取入律”,这些也均为“吾国固有之民法”。
尽管俞廉三、谢振民等举出了我国自古即有民法的例证,不过,人们大抵也承认中国古代并没有专门规定“人民与人民之关系”的民法,在晚清的民政部奏请定订民律的奏折中写道,“各国民法编制各殊,而要旨宏纲,大略相似。举其荦荦大者,如物权法,定财产之主权;债权法,坚交际之信义;亲族法,明伦理之关系;相续法,杜继承之纷争,靡不缕析条分,著为定律。中国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称,见于尚书孔传。历代律文,户婚诸条,实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因此才有制定专门的民律之必要。
只是民律的制定并非易事,因为民律“乃权利义务区判之准绳,凡居恒交际往还,无日不受其范围。探厥旨要,尤在存诚去伪,阜物通财,促使国民日臻上治,功用之宏既较刑事等律为綦切,撰述之法实较刑事等律为更难。况我国幅员寥廓,迈越前朝,南朔东西自为风气,若不注重斠一,诚恐将来颁布,难获推暨之功。”只是我国“民律”可谓命途多舛,在清末时虽已草案既成,却因后续的清廷覆亡及北洋政局的动荡,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集二十年定订、纂修之功,完成了民法的颁行。
新中国成立后,民法的制定也是历经波折,我们虽在建国初期即已有《婚姻法》的颁行,但民法其他分支的制定却踯躅难行。直到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步入正轨,才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的相继问世,也最终才有今年系统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
《民法典》的颁布之所以值得人们弹冠相庆,是因为民法虽然规范的都是如前文所述的琐碎事情,然而正是这些“细事”,构成了我们每个人的日常,如果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个人的心情和生活质量,有的甚至会成为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的导火索,因此,“细事”入“典”本身,不仅意味着“细事”的不可小觑,也预示着细事在国家治理中的分量。
只是法典刚刚颁布,在一片欢腾中,法律人应该保持足够的理性与清醒。因为“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典的编纂是否符合立法的科学性,其体例的编排是否自洽,法典在实施中能否发挥定分止争的效能,其内容是否真正回应了民众的关切,是否体现了法律所应有的公平和正义,则还需未来时日的检验,而这绝非法学者的自娱与自喻,就能顺势成为“里程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