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西安市莲湖区小南门四府街多家商铺的招牌底色连夜由黑底换成棕色,这是近期该街道商铺招牌第三次更换。之所以更换,源自于前两日该地招牌一夜之间被换成黑底白字,当地市民吐槽称像“灵堂”“路过瘆得慌”,引发了媒体关注。对新更换的招牌,商家反映新招牌无遮挡功能,下雨后雨水倒灌进店内。对此,莲湖区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四府街招牌更换的工作由城管部门负责,该项工程也是当地旧城改造的工程之一(6月14日《南方都市报》)。
旧城改造,为的是美化城市环境,提高人民居住和生活质量,但是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如此频繁地更换商铺招牌,却反映出相关工作法治思维的缺位和对商户权益的忽视。
招牌多变背后,隐含的是法治思维的缺位。2019年4月,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实施的《〈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明确规定,各区县、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牌匾标识设置的详规编制、审查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20条规定,设置牌匾标识应当根据区域功能、道路特点、建筑特色等,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考虑白天环境美化和夜间景观亮化,达到与街区文化特色相融合、与主体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的整体效果。该《实施细则》既规定了牌匾标识的详规编制,也规定了设置牌匾标识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与文化特色相融合等原则要求。四府街的商户招牌被由红底变成黑底白字,再瞬间变成棕色底面,显然难说符合上述规定。有规定而不遵守,是法治思维的缺位。
退一步讲,即便是相关执法部门对西安市政府公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理解不准确,最起码也应当避免执法行为出现朝令夕改的不确定性,避免执法行为的随意性。如果是其他原因导致招牌迅即被改变,可能还可以理解,最不该的是在最应该注意的配色方面出现了错误,才不得不又更换。黑底白字,是异常肃穆的色彩搭配,用作鲜花店、餐馆的招牌非常不搭配。随意确定方案,随意再更换,在这些随意之间,损害的是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政府的形象。
招牌多变背后,折射的是对商户权益的忽视。招牌除了具有最基本的标识功能之外,需要具备容易辨识、容易记忆甚至还要具有吸引顾客的特点。在建筑上,也要具备应该有的防脱落、防雨等功能。尽管因为城市美化的原因,招牌的尺寸或者底色上需要统一,商户应当支持,但在确定方案时如果能听取一下商户的意见,可能就不会出现黑底白字的错误、招牌漏雨的不当。
其实,无论是管理还是执法,本质上还是服务,是为人民服务,如果认清了这个站位,多变招牌的事例就不会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