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商业公司的销售经理张某,在工作中常以完成销售业绩为由,带女同事出差应酬,并在聚餐后发送内容不恰当的照片和文字,造成多名女同事困扰。就此事,有同事反映至公司相关部门,可张某的此类行为屡禁不止。公司以张某性骚扰,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单位处罚严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请问用人单位有无权利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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