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去年8月底,该合同将正式到期,但在8月中旬,张女士在家洗澡时不慎摔倒受伤住院治疗,医生给出的出院日期大约为一个月。在此期间,张女士向公司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资料,要求请假并延长劳动合同期限至其治疗终结。但8月底时,公司仍然以合同到期,其受伤非因公导致等为由,终止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张女士问,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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